请点击右上角 选择浏览器打开

(欢迎您)注销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发布 这些场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发布时间:2022-03-23 15:44
发布时间:2022-03-23 15:44
字号: [小] [大] 【打印正文】
分享到:

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级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其中,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民生工程、矿山建筑、危化品生产经营等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

据了解,市、区县政府及其部门、镇街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定应急响应卡、应急处置卡。应急响应卡应包括响应级别和条件、应对主体、指挥机构和人员、响应程序、责任部门、相关部门联络人员和电话等内容;应急处置卡应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措施、责任部门、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注意事项等内容。

根据《办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的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其中,总体、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在本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镇街综合应急预案在所在区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村(社区)应急工作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用多种灵活形式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发布形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联动处置、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洪涝、地震、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有针对性地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

我是“渝快小宝”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 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