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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

答:我部制订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提出了公路防眩设施(包括防眩板、防眩网、植物防眩)高度的计算方法,并对植物间距提出明确要求。如果社会公众发现植物防眩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影响交通安全的隐患,可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0〕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大纲、送审稿的审查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由主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或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技术委员会承担具体审查工作。征求意见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组织。报批稿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同时,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因此,发现道路货运车辆因超限超载或未对货物防护,导致货物抛洒或掉落等现象的,建议及时报告当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0〕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对于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运营中违反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发现出现损毁的,应采取措施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其他人员发现公路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如果社会公众发现公路路面损毁,影响车辆通行造成安全隐患的,可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由公路管理机构采取措施处理。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0〕8号)第十条的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年度计划下达后,主编单位组织编写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制修订工作按照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阶段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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