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销
按类别筛选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篇

答:一是深入落实“十四五”规划,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开局以来,从国家到重庆地方在发展端和保护端,出台了大量指导性文件对我市发展战略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进行了调整。而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战略分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目标均是以2018年前后数据资料为基础制定,因此迫切需要对“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调整,以适应我市发展和保护的最新要求。二是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协同构建开发保护新格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指出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2022年底,我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已获得自然资源部批准。因此,本次更新调整工作是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的最佳时机,按照“充分衔接、各有侧重、协同发力、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衔接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共同支撑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三是持续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市“三线一单”成果自2020年发布以来,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确保“三线一单”成果由“能用”向“管用”、“好用”迈进,需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继续发挥优势、补齐短板。
答:本次更新调整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市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基础资料收集,并及时反馈调整意见。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审议,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发布实施。区县政府统筹开展区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工作,完成区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编制,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后汇总进市级调整方案。《调整方案(2023年)》形成后,先后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了合法性审核、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网络舆情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均为低风险)。
答: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20〕11号)和本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结果,深入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充分应用在服务国家和我市重大发展战略实施的全过程,应用在治水、治气、治土、治废、治塑、治山、治岸、治城、治乡等生态环境治理的各方面,应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工业园区管理、用地审批、项目建设等重要领域,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底线约束和决策支持作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答: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纵深推进,国家及地方规划体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十四五”期间,重庆市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新的规划类型及规划名称涌现。《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40号)提出的规划环评实施范围、规划环评类别、规划环评审查等方面内容已不完全适用于当前规划体系。200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明确,“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以下统称《范围》)。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落实《范围》要求,推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根据《范围》,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编制工作实际,确定需要开展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据此,为厘清新时代我市规划体系,更好指导规划编制机关规范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积极作用,助力全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深入调研工作基础,对《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40号)进行了修订。
    答:《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自2024年3月13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40号)同时废止。
    答:《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我是“渝快小宝”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您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