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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

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经核准的企业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已备案的企业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要点:变更申请
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三)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文件等批准文件;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五)合同文件。   要点:竣工验收依据
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项目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竣工验收报告。   要点:申请竣工验收提交材料
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要点:设计审批申请处理
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等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要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合并设计
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五条的规定:   鼓励航道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设。   要点:鼓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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