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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六条的规定: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材料或信息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母公司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三)母公司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五)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可为其母公司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签发客票或者提单、收取运费等服务。   要点: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第七十条的规定: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是全国港口设施保安总联络点,负责全国港口设施的保安报警接收和保安信息联络工作。   各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值班室是所在地港口设施保安联络点,负责下列事项的全天候联系工作:   (一)接收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向相关海事管理机构了解船舶保安信息,针对接收到的保安报警及时按照应急反应程序采取保安行动,并视情通报有关部门;   (二)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并为相关船舶提供保安建议或者援助;   (三)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保安信息。   要点:保安信息联络
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应当如实记录岸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并至少保存4年。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泊位名称、船舶名称、靠离泊时间、岸电使用起止时间、用电量等。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发生故障的,还应当记录故障时间、故障情况及修复时间等。   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岸电供应情况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船舶应当按照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的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岸电使用情况,将岸电使用情况记录留船备查。   要点:岸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
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5号)第八条的规定:   为保障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安全,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或者港口经营人在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对岸电设施检测,其中高压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测。   要点:岸电设施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在报备运价时,应当报备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的海运运价和附加费。   要点:报备运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第2号) 第六条的规定:   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要点:事先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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