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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第2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要点:违规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第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合格的适任考试成绩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   要点:成绩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第12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要点:补考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第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具有船员培训资质,且教学内容满足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的教育机构,其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以替代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毕业生符合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具备本规则附件所规定相应的船舶水上服务资历,持有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并通过实际操作考试的,可以直接申请一类三副《适任证书》或者二、三类驾驶员《适任证书》以及一类三管轮《适任证书》或者二、三类轮机员《适任证书》。   要点:特定教育机构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毕业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第1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报名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发放考试通知书,告知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要点:考试事项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十条的规定:   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要点:实施进出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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