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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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培训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船员培训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要点:许可证注销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采用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对船员进行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学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课程适合于选定的目标和训练任务。   要点:培训机构环境保证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予以保存。   要点: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对已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并且考试、评估合格的学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要点:考试完成证明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船员培训合格证的中国籍船员,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认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的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后,可按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合格证明。   要点:中国籍船员换发合格证明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培训地点和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   船员应当在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项目的船员培训。   要点:许可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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