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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具体管理措施》相关问答

答:“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按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重庆市政府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渝府发〔2021〕16号),要求改革涉及的相关部门根据改革方式,逐项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国药监法〔2021〕40号),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了涉及药品监管领域改革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
答:涉及30项行政审批事项,分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类型。
答:直接取消审批事项共4项,包括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重庆自贸试验区)、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重庆自贸试验区)、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重庆自贸试验区)。
答:审批改为备案事项共2项,包括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重庆自贸试验区)、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重庆自贸试验区)。
答:实行告知承诺事项共4项,包括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重庆自贸试验区)。
答:优化审批服务事项共20项,包括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药品生产企业许可、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三、四类)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审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药品经营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审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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