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学生在小学、初中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和初中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成绩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要求,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仍发给毕业证书。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验印,学校颁发。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就读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在籍学生三年修业期满,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
1.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籍;
2.达到国家课程标准学分要求;
3.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要求;
4.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所有科目均及格或合格;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发放结业证书。学生修完高二年级及以上学业后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发给肄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每年7月底之前。
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如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一)思想品德评价合格;(二)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三)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含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撤销者),以及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三年内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
对在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修完教学计划全部课程,但已经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和具有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经主管部门审核,逐级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备案后,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三年学制的学生提前毕业,修业年限应不低于2年。
高等教育阶段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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