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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2-06-28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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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教职成〔201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有关高职院校,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教委制定《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等院校举办的中职学历教育班)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和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国家、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指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下同)和学校分级管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具有统筹管理职能。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中职学校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渠道录取新生。凡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对象,均可报读本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学生向报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身份及学历证明等),学校审查后,对符合中职招生条件的对象发放录取通知书。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如发现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取得学籍。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后要及时对新生入学条件进行复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视为复查不合格,不得注册学籍。

(一)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无故逾期一月不到校者;

(二)入学前隐瞒,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违法乱纪行为者;

(三)报考过程中徇私舞弊,涂改或伪造证件,冒名顶替者;

(四)新生因患病经批准离校治疗,一年后申请重新入学,但经指定医院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者;

(五)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15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基础信息收集,并录入“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后,打印审核名册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汇总(属行业办学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汇总),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报市教委审核注册,技工学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注册后送市教委备案。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如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

(二)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三)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四)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五)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六)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七)体检表;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非新生年级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市内学校与市外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必须注册学籍,但不得重复注册学籍。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生学籍,同一学生不得在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分别注册学籍,不得将非中职学历教育人员注册为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为3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学习时限为3至6年;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学习时限为1至3年。

第十五条  实行学分制学校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作为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和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评定奖学金、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学生的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学业进行考核,学业考核的项目和内容按学校教学管理办法执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等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

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的依据。原则上允许同专业校际之间、不同专业基础课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互认。

第二十条  体育考核应按课程学习成绩(或考查项目)及课外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补考。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二十一条  实践环节由学校按专业实习计划实施。成绩以实习所在单位所给的评价或打出的分值为主要评分依据,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由区县(自治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无故缺考(含申请缓考但未获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或及格)计,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补考或重修。毕业年级学生的补考,可在该学期(年)结束前进行,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评定。


第五章 学籍变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二十七条  转学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在市内中职学校间、市内不同类型学校间、跨省市转学的,经双方学校、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市教委审批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3+2”办学模式前三年的;

(二)学习未满一学期的;

(三)毕业年级的;

(四)处于休学期间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学校批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也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报市教委备案。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1.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市教委批准;

2.其他大类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医药卫生类专业。

第二十九条  留级

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补考后)考核成绩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者,应予留级。若第一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门数规定时,第二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才能申请对第一学期补考未及格的课程再补考一次,但取消该课程毕业前的补考机会。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2. 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

3. 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一门课程计算。

留级的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及以上水平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允许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学生留级在最长学习期限内以三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学校下年度该专业没有招生的,可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转入适当专业就读。

第三十条  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休学或劝其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休学;

(二)一个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可予休学;

(三)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后,通知家长,劝其休学治疗;

(四)学生入学满一年,年龄满十六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者,根据本人学习情况,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与学校签订协议,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参加就业或社会创业,以工学交替方式,按弹性学制规定,分阶段完成学业;

(五)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可予以休学者。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学校批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年为期,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其学籍学校予以保留,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携带休学证明及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学校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转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继续学习。若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可转入同一大类的相近专业学习,其学业须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执行。

第三十二条  退学

退学分为申请退学和自动退学。

申请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学校批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视其自动退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 

(一)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或90课时以上;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三)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者;

(四)累计休学达两年,仍不能复学。

学生退学,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通知学生家长。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注销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失踪或者被刑事拘留,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变更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留级等学生学籍变动和信息变更的日常管理,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学生学籍变动和信息变更情况统计后,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逐级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备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八条  采取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奖励分为国家、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第四十条  学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违法乱纪的学生,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需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批准公布;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除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和进步的,可以撤销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告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表彰、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 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 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 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含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撤销者),以及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三年内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

第四十七条  对在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修完教学计划全部课程,但已经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和具有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经主管部门审核,逐级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备案后,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三年学制的学生提前毕业,修业年限应不低于2年。

第四十九条  学有余力者,学校鼓励参加辅修专业或辅修课的学习,结业后可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习证明或辅修课成绩证明。参加辅修专业和辅修课学习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第五十条  学校要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进行综合评定。毕业鉴定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的形式,班主任写出毕业鉴定评语,并按四级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等级。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由市教委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第五十二条  毕业审核和颁证在每年的七月份完成,学校提交毕业证书数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由市教委审定后统一办理。

第五十三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办,由原毕业学校提供学生毕业验印名册和在校期间的有关学籍证明,同时在县级以上报纸上申明作废,由市教委颁发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为维护学历文凭的严肃性和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学生毕业证书采取电子注册,使毕业证书信息能够通过网络查询。


第九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要将学生的有关学籍信息和变动情况及时输入“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审核(备案)。学校在运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同时,还需建立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籍档案材料须及时、准确、规范填写,及时更新。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学籍是发放毕业证书和办理转学、休学、退学等手续的依据。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学籍信息化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并安排责任心强的同志管理学籍,对新担任学籍管理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学籍管理人员应准确掌握学籍管理政策,熟练使用学籍管理软件,积极探索适合学籍信息化管理的办法。

第五十七条  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加强技术安全工作,做好服务器的病毒防控工作,防止“黑客”攻击,保证学籍管理在相对封闭的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第五十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学校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学籍管理混乱、工作不到位的学校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故意泄露学籍信息、弄虚作假、乱开转学休学证书、伪造假毕业证书、涂改学籍档案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需要做出补充规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我市中职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以《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操作规程》为准,市教委将另文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教职成〔2005〕32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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