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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 重庆各试点学校膳食补助标准由每生每天4元提高至5元

发布时间:2021-10-27 16:17
发布时间:2021-10-27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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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试点、地方试点膳食补助标准由每生每天4元提高至5元。

据了解,重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试点区县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本次《通知》明确实施范围和对象。现有国家试点为黔江区、武隆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城口县、丰都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12个区县;地方试点为万州区、开州区、忠县、涪陵区、南川区、潼南区6个区县。实施对象为以上18个区县县城以外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所有学生。

在提高营养膳食补助标准方面,在保持学生家庭现有承担基本生活费用不减少的基础上,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试点、地方试点膳食补助标准由每生每天4元提高至5元(全年按200天计,下同),国家试点区县膳食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区县资金由中央财政奖补每人每天4元、区县财政承担1元。市级财政对国家试点、地方试点区县仍按每生每天0.6元标准补助食堂运行费。

《通知》要求,6个地方试点区县要按国家基础标准足额承担每人每天1元膳食补助资金。

各试点区县要严格落实全国学生营养办“按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00:1的比例足额配齐食堂从业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社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在规范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各实施学校要落实食堂财务公开,及时公布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

将“膳食补助+学生自主缴纳”的膳食经费全额用于为学生供应完整午餐、提供优质食品,坚决杜绝用膳食补助资金包餐,坚决杜绝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家长或学生,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和城市学生伙食、弥补学校公用经费和开支聘用人员费用等方面。

学校食堂结余款项应滚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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