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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必须报告

发布时间:2024-03-29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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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解读时称,新修订的条例紧密结合重庆实际和特色,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方面,作了制度性安排。

条例厘清了监管体制,强化基层管理,疏通监管堵点。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风景区等要明确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及其职责;厘清部门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界限,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管。

条例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事故危害程度依法采取相关应急救援措施。同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针对当前自建房仍存在较多隐患、极易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增加荷载、增加层数。

针对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的事故多发现状,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及重大危险源、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向作业人员告知应急措施等处置。

针对充电桩起火、装饰装修区域破坏房屋结构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情况,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游乐健身设施、化粪池、地下车库、充电桩、建筑外墙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开展检查,对装饰装修区域开展巡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采取防范措施并发出警示。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针对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型娱乐业态安全隐患情况,条例规定相关新业态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等并确保完好有效等五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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