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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印发关于加强对长三角地区重庆商会联系服务指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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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印发关于加强对长三角地区重庆商会联系

服务指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沪办发〔20214


长三角地区重庆(川渝)商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关于加强对长三角地区重庆商会联系服务指导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20211228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关于加强对长三角地区重庆商会联系服务指导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对长三角地区重庆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的联系、指导和服务,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196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199号)精神,结合办事处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坚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更好促进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思想教育和政治引领,按照属地党组织要求,加强商会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融入商会发展建设全过程。

坚持依法办会。支持商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章程和法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章程等开展活动,推动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坚持培育扶持。支持商会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区域协同发展、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等各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承担社会责任。

(三)总体目标。争取在2025年以前,培育一批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商会,推动商会建设成为一支响应国家战略、助推区域合作、服务两地发展、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二、发挥商会重要作用

(四)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引导商会在参与长江经济带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及“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助推区域合作交流。引导商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重庆市与长三角地区的联系,促进区域之间的交流合作。引导商会参与地区间学习考察、项目对接和经贸展会等活动,参与落实政府间框架协议有关内容,推动地区间人员交往、信息交互、要素交融。引导商会积极参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

(六)助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商会发挥人缘、地缘优势,积极参与两地社会治理和协同管理,了解和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参与相关问题的预防和化解。支持商会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防范等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解决会员的合理诉求,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七)促进资源互通共享。支持成立长三角地区重庆商会联盟,鼓励商会凝聚会员力量,发挥各类会议、联谊活动和新媒体等平台优势,促进信息资源、项目资源、人脉资源等各种资源交互共享,实现优势互补、优势叠加,促进会员协同发展。

(八)积极承接公共服务。发挥商会提供有关公共服务的专业优势和成本优势,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引导商会打造“商会+”新功能,拓展发展新空间。在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市政府驻上海办)联络协调下,争取重庆各区县及相关单位对商会的支持帮助,鼓励商会与我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合作开展专题招商和投资促进活动。积极支持长三角地区重庆商会联盟发挥平台作用,鼓励商会邀请国内外企业赴渝考察。鼓励商会积极响应“渝商归渝”号召,组织渝商回渝投资考察,参与家乡经济社会建设。

三、支持商会健康发展

(九)注重工作引导。市政府驻上海办应加强与商会的联系,组织协同各方力量,加强对商会发展的统筹规划、沟通协调和政策指导。积极整合商会资源,凝聚商会力量,加强工作引领,协助破解商会发展中的瓶颈,支持商会可持续发展。支持商会积极参与属地的各项先进评选。

(十)搭建服务平台。市政府驻上海办把联系服务指导商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商会自身建设、重大活动等给予充分的关心和支持。建立办事处与商会定期座谈会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长三角地区重庆商会会长、秘书长会议。通过这一机制,加强对商会的政治引领,为商会解读有关政策精神,了解商会发展情况及困难问题,支持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十一)保障合法权益。市政府驻上海办加强与商会的工作联系,建立办事处领导定点联系商会制度,及时指导和帮助商会,协调好商会与驻地相关部门的关系,切实维护好商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畅通诉求渠道,及时反映和协调解决商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支持商会规范会员行为、解决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激发商会内在活力

(十二)加强目标引领。引导商会摸清发展现状,明确发展愿景和目标,科学谋划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步骤,合理安排年度工作内容,精心组织会员活动,定期走访会员,确保商会规范有序运转。

(十三)打造特色品牌。引导商会向内发掘提炼自身特有文化、比较优势及核心价值,积极培育自身形象、活动等品牌,鼓励商会不断扩大内在凝聚力和外在影响力,打造有形象、有影响、对会员有益、对社会有贡献的商会品牌。

(十四)服务会员发展。支持商会做好会员服务,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注重焕发会员创新创业激情与活力,积极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引导和服务会员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五、强化商会自身建设

(十五)加强商会党组织建设。引导商会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商会建设及各项活动融会贯通,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树立“党务会务两手抓,抓好党建促发展”的思想,增强开展党建工作的自觉性。市政府驻上海办积极支持商会成立党组织,指导商会党组织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十六)完善内部治理。指导商会完善章程,建立健全相关会议及议事规则、内部管理、会员管理、重大事项报告、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分支机构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商会日常工作有章可循。指导商会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架构,构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指导商会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驻地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审批和监督等制度,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十七)规范人事管理。鼓励商会聘用1名以上相对稳定的秘书处专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人事任免、加强人员培训、完善薪酬体系、建立考评机制,健全和落实其他应具备的人事规范。

(十八)强化诚信自律。引导商会规范运作、诚信运行,加强自我教育,引导会员遵纪守法、严守公德。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和诚信承诺相关制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践行商会组织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商会指导与监督

(十九)规范发起组建。指导和支持商会发起人对原籍地到长三角地区的企业和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调研,对商会成立的前提和必要性开展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协助筛选具有一定规模和代表性的企业作为共同发起人,确保拟吸收会员的广泛性。指导商会发起人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商会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并对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鼓励实行责任承诺制,商会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时签署责任承诺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市政府驻上海办应加强对商会组建工作的服务指导,及时与商会发起人沟通商会成立筹备情况,协助解决困难问题,推动商会成立。

(二十)严格换届选举。市政府驻上海办应加强对商会理事会换届工作的服务指导,应提前半年以上联系即将届满的商会理事会,指导做好换届准备工作。指导商会理事会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做好变更登记。

(二十一)严格年检审核。市政府驻上海办应加强与商会行业管理(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协助做好年检、全年工作评估、重大事项监督等工作;商会可通过座谈交流、报送书面材料等方式与市政府驻上海办加强沟通交流。对于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商会,积极协助商会行业管理(业务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二十二)健全退出机制。协助商会行业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商会的全过程监督,对内部管理混乱的商会,指导做好整改工作;对不符合基本存续条件的商会,指导做好清算注销工作;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商会,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依法查处或撤销登记工作。

七、附则

(二十三)本意见所称的商会是指原籍地为重庆市(含所属区县)的法人或自然人在长三角地区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以促进两地合作交流为宗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开展活动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二十四)本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二十五)本意见自20222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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