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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两年以上,可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发布时间:2022-07-27
发布时间: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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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

7月22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上位法的实施办法,《办法》修订删除了很多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新增很多便于实施的具体规定。《办法》提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人员时,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可以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加强示范社建设

各类人才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办法》新增了示范社建设的内容,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示范社建设,完善评定标准,健全示范社申报、审核评定、动态监测和淘汰机制,通过引导合作社积极创建示范社,提升合作社的质量。

同时《办法》提出建立健全辅导员制度,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善辅导员选聘、培训、考核等制度,充分发挥辅导员的指导作用,提升合作社的业务能力。

《办法》还明确,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领办、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科研人员等各类人才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

另外,鼓励和支持多个合作社自愿建立联合社,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强化人才支撑

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享受基层就业相关政策待遇

为了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办法》规定应当在政府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质量提升,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产品加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为了解决融资困难问题,《办法》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以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房屋所有权、土地经营权、林权、农业生产设施等设定抵押的贷款产品。

《办法》还制定了相关条款,强化合作社发展的人才支撑,解决人才匮乏问题。

《办法》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应聘任职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人员时,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可以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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