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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000009276118B/2021-00176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7-13
标题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保障特殊群体基本权益加强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渝司发〔2020〕31号 有 效 性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18B/2021-00176
主题分类 : 司法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1-02-03
发布日期 : 2021-07-13
标题 :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保障特殊群体基本权益加强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 渝司发〔2020〕31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保障特殊群体基本权益加强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渝司发〔2020〕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司法局、法制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使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116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的对象

本市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

二、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

受援人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司法鉴定、公证法律援助。

申请援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鉴定、公证业务范围

2.有鉴定机构能够承担援助任务,或者援助任务属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管辖和执业区域的范围;

3申请事项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

申请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受援人按要求填写的援助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附件2

2.受援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指派

1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的案件,办案机关未选择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的,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公证管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指派鉴定机构、公证机构提供援助;办案机关已选择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的,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公证管理部门指派该鉴定机构、公证机构提供援助。

2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的案件,办案机关未选择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的,由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商区县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公证管理部门,本区县范围内指派鉴定机构、公证机构提供援助;办案机关已选择本区县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的,由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商区县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公证管理部门,指派该鉴定机构、公证机构提供援助。

3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的案件,本区县范围内没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办案机关选择其他区县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移送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公证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申请的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受援人(见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

(三)实施

1鉴定实施、公证办理前,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免收、减收或缓收费用的相关事宜

2鉴定实施中出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所列终止鉴定情形,公证办理中出现《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不予办理公证以及终止公证情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已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的,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终止援助。

3鉴定结束、公证办结后,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填写援助案件登记表提交法律援助机构。

三、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案件费用的收取和保障

(一)法律援助案件涉及的鉴定事项、公证事项只提供一次援助。鉴定费、公证不得高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渝价〔201768号)《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渝发改价格2020106号)规定的基准价。

(二)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对鉴定费、公证费总额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案件,应当免收费用;对鉴定费、公证费总额高于200元(不含200元)的案件,应当按照不低于200元(含200元)的标准减收费用。受援人应当在鉴定机构实施鉴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前,预先交纳未减免的鉴定费、公证费;如果受援人与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约定了费用缓交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三)受援人如败诉,法律援助机构按每个法律援助案件在1800元限额之内据实补贴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受援人已交纳鉴定费、公证费的,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补贴金额向受援人退还费用,同时保存退费凭据,按照实际收费出具发票。

四、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司法鉴定和公证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对于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司法局、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当树立大局意识,增强为民服务理念,积极依法履职,全面实施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制度。

(二)保障质量。区县司法局应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评估制度以及受援人回访机制,切实把援助工作做好、做实。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鉴定、办理公证援助质量管控。

(三)加强管理。各级司法局要抓好统筹,确保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公证工作紧密衔接;要充分考虑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实际情况,合理分派援助任务;要把援助情况记入司法鉴定行业、公证行业诚信执业档案;要依据司法鉴定、公证和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对援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鉴定机构、公证机构要根据相关规定,健全内部管理,落实法律责任,加强组织保障,建立激励机制,做好统计工作。

附件:1.重庆市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登记表

      2.重庆市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登记表

      3.给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通知书

      4.给予公证法律援助通知书

      5.不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通知书

      6.不予公证法律援助通知书


重庆市司法局        

20206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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