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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医疗救助出新政 困难群众有“医”靠

发布时间:2023-05-22
发布时间: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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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重庆市涪陵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通过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格局,梯次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让困难群众真正实现看病有“医”靠。

该《实施办法》对资助参保标准、救助对象范围以及救助托底保障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在提高资助参保标准方面,《实施办法》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属”)资助标准从居民医保一档的70%提高到居民医保二档的100%,将其他优抚对象(在乡复员军人和“三属”除外)资助标准从居民医保一档的70%提高到100%。

在扩大救助对象范围方面,《实施办法》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纳入大额救助和特殊疾病救助对象范围,每年最高能享受6万元大额救助待遇和10万元特殊疾病救助待遇。

同时,在增加倾斜救助托底保障方面,《实施办法》按救助对象类别分类设定倾斜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不设起付线,按特殊疾病90%、年度限额5万元以及普通疾病80%、年度限额2万元标准进行倾斜救助。

此外,救助对象患尿毒症的,其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先行自付费用,按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70%,其他救助对象60%的比例进行倾斜救助。

涪陵区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涪陵区的新医疗保险政策代表了社会对困难群体的深切关怀,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为群众提供更有力的保障,让他们在面对疾病时,能够更有信心和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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