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新能源汽车与燃油汽车号牌通用互换的建议》(第0708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的规定,目前我国机动车号牌的样式、适用范围、使用规则、序号位数、序号用的数字和字母组合方式等,按照公安部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标准统一实施。该标准中,小型新能源汽车号牌是按照2个字母+5个数字或3个字母+4个数字,有7位序号位数进行排列,字母和数字组合方式有10种启用顺序;传统小型汽车号牌是按照1个字母+5个数字,2个字母+4个数字,3个字母+3个数字,有6位序号位数进行排列,字母和数字组合方式有16种启用顺序。两种号牌的序号位数、字母和数字组合方式等均不相同。
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在更换新能源汽车后,不能以“带号转型”方式保留原使用的燃油车号牌,须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中注册登记相关要求,重新选取新能源汽车号牌使用。
此答复函已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公安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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