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5月21日市政府公布了《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08〕216,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天然气汽车行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对加强我市天然气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和带动全国天然气汽车行业的安全、规范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了让公众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经市政府网站约稿,市科委对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背景、目的和意义 随着社会可持续发展对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要求的不断提高,减少环境污染和缓解能源短缺两大问题对汽车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压缩天然气汽车在降低大气污染、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未来绿色产业。直辖十年来,我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及相关产品研发水平连续多年保持全国领先。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达4.3万辆,92%的公交车和97%的出租车使用压缩天然气燃料,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超过8万支,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66座;公交车和出租车由于使用压缩天然气燃料,在全国同类城市中维持了低票价水平,惠及全市广大市民。 我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发展已10年,部分压缩天然气汽车、气瓶及相关部件已进入事故高发期,去年8月至11月分别发生压缩天然气汽车燃烧事故和气瓶爆炸事故。从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气瓶使用,到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和生产经营,需要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压缩天然气汽车运营安全和加气站相关设备设施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鉴于此,市政府决定通过地方立法方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和相关企业权责。 二、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加气站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 1.加气站定点申请条件。申请建设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申请人应当持有关申请材料向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2.加气站设计、施工要求。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加气站建设项目验收。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由市天然气、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质监、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依法申领《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加气站生产经营要求。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的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 (3)有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考核合格; (5)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5.加气车辆检查。压缩天然气汽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定期检验合格后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为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和《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 6.加气站检修程序。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提出检修安排,经综合平衡后,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年度检修计划,并提前30日公布。 7.加气站停业程序。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擅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安全事宜,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需要临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六个月以内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二)汽车改装与维修安全管理 1.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审批程序。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依法颁发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许可证件。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的许可条件和程序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经审查登记后予以公布。 2.改装维修企业一证一点制度。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实行一证一点制度。 3.专用装置质量要求。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使用的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其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 4.改装维修检验。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对改装、维修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 5.改装汽车档案。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应当对改装、维修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建立档案,并按一车一档备查。 6.车辆定期保养。压缩天然气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保养。 7.特种设备检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关安全附件、计量器具、气体质量等进行定期检验或校验。 8.改装汽车备案。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9.气瓶使用要求。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超期未检验或报废的气瓶。 10.换瓶登记。压缩天然气汽车更换气瓶,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三、办法明确的主要法律责任 1.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未经定点审批进行建设的,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2.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未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验收。 3.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投入使用或未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的气体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或未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5.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要求的,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7.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为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和《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8.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擅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9.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批准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安全事宜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未经许可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的; (2)超范围作业的; (3)未经许可异地设点的; (4)不签发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或签发虚假的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的; (5)未建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档案的。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1)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超期未检验或报废气瓶的; (2)更换气瓶未登记的。 四、政策咨询方式 1、压缩天然气汽车及加气站行业综合协调管理及相关优惠政策咨询、天然气汽车及相关设备技术研发及推广等。 咨询:重庆市科委、重庆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023-67605931 2、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相关。 咨询:重庆市交委、重庆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023-89183113 3、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申请、审批、建设、验收及运营管理。 咨询:重庆市经委经济运行管理局 023-63898946 4、压缩天然气汽车用气瓶、加气站用特种设备及计量设备监督管理。 咨询:重庆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023-89232692 5、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备案、上户及年度审验等。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检测科 023-63753382 6、压缩天然气汽车行业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重庆市安监局化危处 023-67522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