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護巴山水庫和蹇家灣水庫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和利用水庫漁業資源,針對巴山水庫和蹇家灣水庫因大量捕撈導致魚類種群數量銳減的現狀,本著“全面規劃、積極保護、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自然保護工作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對巴山水庫及蹇家灣水庫實行封庫休漁。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 下 :
一、封庫休漁的時間和範圍:時
間為2011年3月20日至2012年6月20日;範圍為巴山水庫和蹇家灣水庫全部水域 面 。
二、封庫休漁期間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使用任何漁具、採用任何形式入庫作業(包括垂釣)。
三、封庫休漁期間,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進行捕撈的,必須報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四、對違反本通告的,由漁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罰款、賠償漁業資源損失、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沒收漁具、沒收漁船等處罰。尤其是炸、毒、電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違法行為將嚴厲查處。
五、對炸、毒、電魚,使用禁用漁具及非法捕捉、出售、收購、運輸國家和市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等行為進行檢舉並查證屬實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舉報電話:59225119)。
六、對拒絕、阻礙漁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抗拒管理、擾亂庫區治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縣漁業行政管理部門要深入庫區認真宣傳漁業法律法規,強化漁政管理,發現案情依法及時處理。縣公安局要切實做好漁政執法保駕護航工作,協助縣漁業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案情調查和處理。縣供銷社、縣港航管理處及巴山鎮、龍田鄉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漁業法律、法規,發動群眾監督舉報,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並協助漁業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漁政案件的清理排查工作。
八、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