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農轉城居民的落戶問題,按照自願選擇、自由遷移、方便快捷的原則,市局決定專門為方便農轉城居民落戶而廣泛設立集體戶口,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設立範圍
(一)全市各區縣街道、鎮(鄉)均應設立農轉城集體戶口。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小區物管等自願申請的,可設立農轉城集體戶口。
(三)三人以上農轉城居民自願申請的,可設立農轉城集體戶口。
二、辦理程式
(一)街道、鎮(鄉)設立農轉城集體戶口的,應由街道、鎮(鄉)明確的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確定專管人員,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小區物管等設立集體戶口的,憑組織機構代碼或工商營業執照,確定專管人員,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
(三)三人以上農轉城居民自願申請設立集體戶口的,憑住房租賃合同和務工經商手續,向居住地派出所申報。
(四)申請設立農轉城集體戶口,手續齊全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即予辦理。
三、日常管理
(一)農轉城集體戶口專管人員要積極協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做好戶籍管理工作,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二)農轉城集體戶口專管人員要妥善保管戶籍資料,與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適時、定期核對,確保數據完整、準確。
(三)農轉城集體戶口實行居民化管理,方便農轉城居民辦理社會事務、福利保障。
(四)農轉城居民,可自願選擇在居住地鄉、鎮(街道)集體戶口或就業單位集體戶口入戶。
(五)農轉城集體戶口居民因居住地、就業單位發生變化的,可自願遷移到新的居住地或就業單位集體戶口,也可按規定遷入城鎮居民家庭戶。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