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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的管理,促進評標專家資源共用,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試行)》和《重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建設實施方案》(渝辦發〔2010〕31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綜合評標專家庫)是本市統一組建的跨行業跨地區、為全市招標投標活動提供評標專家服務的綜合性評標專家庫。 第三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管理、使用和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出庫、考核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使用遵循統一建庫、聯建共用、集中管理和抽取、管理、監控分離的原則。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牽頭負責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 市經濟資訊、建設、交通、國土、水利、園林等行政部門和區縣有關行政部門協助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 第六條 全市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必須招標項目和進入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區縣(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交易的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資格預審專家和評標專家,應當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國家或部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級有關行政部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不得另行建立評標專家庫。 第二章 專家庫的組建 第七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設置網路抽取端、管理維護端和後臺監控端,在功能設置和日常管理上相互獨立、互不隸屬、互相監督。 第八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的數據庫分為主城數據庫和遠郊區縣數據庫。 主城數據庫由主城區的評標專家組成,為在主城區評標的項目或區縣數據庫不能滿足評標需要的項目抽取評標專家。 遠郊區縣數據庫由主城區以外的評標專家組成,並根據地域鄰近以及交通便利情況,設立由相鄰區縣(自治縣)組成的若干區縣片區數據庫,為遠郊區縣項目抽取評標專家。 第九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設置專家應急庫,滿足特殊情況下的評標專家抽取。 主城應急庫由主城數據庫內的退休專家組成。 遠郊區縣應急庫以每個區縣(自治縣)為主體,由遠郊區縣數據庫中對應行政區域內的入庫專家組成。 第十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業按照《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試行)》設置,涵蓋建築、市政、公路、水運、水利、農業、電力、鐵路、電子、車輛、機械、化工、冶金、建材、地質災害、礦產、地質環境、物流、環保、醫療器械、法律、金融、經濟管理等領域各相關專業。 第十一條 申報進入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準;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品德良好,作風正派,能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年齡一般在70周歲以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評標專家按下列步驟進行申請: (一)申請人填寫《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申請表》。 (二)申請人將《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申請表》及其附件(一式兩份)送所在單位審核,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或人事部門印章。已退休未在其他單位應聘的,由退休前所在單位審核;已退休在其他單位應聘的,由所在應聘單位審核。 (三)申請人的工作所在地在主城區的,按填報專業所屬行業將《申請表》及附件材料報對應的市級有關行政部門;遠郊區縣的,報所在地發展改革行政部門。 《申請表》附件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證複印件、職稱證書或註冊證書複印件、學歷證書複印件,以及近期兩寸免冠彩色照片。 第十三條 市級有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對屬於本行業的專家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對不屬於本行業的應及時轉相應行政部門審查。遠郊區縣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會同同級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資格審查。 審查部門對符合入庫條件的申請人不得排斥。 審查部門原則上應確保《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試行)》二級類別對應的入庫專家不少於50人。 審查過程及結果應做成書面記錄,並存檔備查。 專家的入庫資格審查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通過審查的,審查部門將審查通過的專家資料轉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未通過審查的,審查部門應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對未通過審查的情況存在異議的,可自收到退回的申請資料之日起十日內向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會同審查部門對其進行核查並回復申請人。 第十四條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人員,應當參加由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和審查部門聯合組織的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業務技能知識的上崗培訓。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對通過培訓的人員頒發《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證》。 第十五條 市級行政部門已建立評標專家庫的,由其負責通知符合綜合評標專家庫入庫條件並已獲得專家資格證的專家,重新辦理入庫申報手續。願意繼續擔任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的,應重新填寫《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申請表》,送相應行政部門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可不參加上崗培訓,直接換取《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證》。 第三章 專家庫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六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網路抽取端設在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和區縣(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抽取專家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管理維護端分為綜合管理端、行業管理端、區縣管理端和技術維護端。 綜合管理端設在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數據庫管理、專家管理和專家庫運行管理等綜合性管理工作。 行業管理端設在負責主城區專家入庫資格審查的市級行政部門,負責錄入本部門審查合格的專家資訊和所監督項目的評標專家的評價記錄,更新專家資訊。 區縣管理端設在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錄入本級監督項目的評標專家的評價記錄;遠郊區縣發展改革行政部門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審查合格的專家資訊錄入和更新。 技術維護端設在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開發單位,負責專家庫系統的後期維護、正常運行和使用。 管理維護端因資訊維護、技術改造等工作需登錄專家庫系統的,應報專家庫後臺監控單位備案。 第十八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後臺監控端負責對網路抽取端、管理維護端登錄專家庫系統的行為進行監控,分析系統實時記錄,形成記錄週報。對存在異常情況的,監控單位應及時報市行政監察部門和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調查處理。 後臺監控單位應具有國家保密部門認定的保密資質。 第十九條 網路抽取端、管理維護端、後臺監控端所在單位對端口進行日常管理。管理單位應建立保密工作和日常管理制度,配備相關設施和人員,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網路抽取端管理單位還應為專家抽取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應按照下列程式抽取: (一)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填寫《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報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後,於評標專家抽取時間至少一個工作日前,送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或區縣(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落實抽取時間等事宜; (二)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根據安排的抽取時間,到交易中心抽取評標專家。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到場監督抽取過程; (三)截止通知專家到達時間的前10分鐘,由參與專家抽取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人員以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人員,到專家抽取地點密封列印專家抽取結果,並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的抽取,應為評標專家按時到達評標地點保證充足時間,原則上開標前半天或前一天抽取。因特殊情況,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准後,可適當提前抽取。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評標專家確定過程的監督,保證評標專家的抽取、通知、接送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禁止以各種理由排斥或限制本地區以外的評標專家參加評標。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報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准,可以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一)因技術特別複雜、專業要求特別高,綜合評標專家庫無符合條件的專家的; (二)國家或部委另有要求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確認,應當在專家應急庫中重新補充抽取評標專家: (一)已抽取的評標專家屬於本辦法規定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評標專家未能按時參加評標活動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評標專家的權利、義務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評標專家每屆聘期為3年。專家入庫資格審查部門應建立健全評標專家檔案,記錄評標專家基本情況、評標活動、培訓、不良記錄、違法處罰等內容,並對評標專家檔案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更新相關記錄。 第二十六條 評標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依法推薦中標候選人; (三)接受評標勞務報酬; (四)對評標專家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提出申訴; (六)參加培訓和評標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評標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二)遵守評標紀律,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與招標結果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三)對評標過程保密,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商業秘密或其他情況; (四)應當回避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五)持證準時參加評標活動,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席評標活動的應提前請假; (六)接受、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或舉報評標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或不正當行為; (七)個人資訊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告知入庫審查部門和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 (八)自覺參加有關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與考核;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投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招標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對該項目有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評標專家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發現後應當立即終止其參與評標活動。 第二十九條 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會同同級有關行政部門建立健全評標專家的繼續教育制度。 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主城數據庫內評標專家的招標投標政策法規知識培訓。 市建設、國土、交通、水利、外經貿等行政部門負責主城數據庫評標專家的專業知識培訓。 遠郊區縣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會同同級有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評標專家的招標投標政策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 第三十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建立健全評標專家的年度考核制度,對評標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和年度考核。 評標專家的年度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 考核內容包括評標專家的年度出勤率、參加培訓次數、遵紀守法情況以及每次參加評標時是否按時到達評標地點、評標公正性、評標紀律遵守情況等有關事項。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送評標專家的評價記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在評價記錄上簽署評價意見並存檔備查。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行政監督部門簽署評價意見後三日內將評價記錄送對應的專家庫管理端所在單位,由其錄入評標專家庫系統。 考核標準和實施細則,由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會同市級有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認定,報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將其納入備選,備選期三個月。進入備選的專家不再被抽取。備選期結束,系統程式將自動對其解禁。 (一)連續五次被抽到都不參加評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且未事前請假的; (三)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但未影響評標程式正常進行的。 第三十二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評標專家資格: (一)年度考核連續二次不合格的; (二)一個年度內,二次納入備選的; (三)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式正常進行的; (四)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因工作調動,不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的; (六)因身體健康原因或年齡超過70周歲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七)經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因上述第(一)、(二)、(三)、(四)、(七)種情形終止評標專家資格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評標專家資格。 第三十三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認定後,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終身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並在重慶市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公示。 (一)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後至評標結束前私下接觸投標單位或利害關係人的; (二)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洩露評標有關情況且情節嚴重的; (四)明知應當回避不回避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評標專家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並自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理決定書面通知專家的入庫資格審查部門和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與評標專家檔案一併存檔備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所稱主城區,是指渝中區、南岸區、江北區、渝北區、九龍坡區、沙坪壩區、大渡口區、巴南區、北碚區九個行政區和高新區、經開區、北部新區、兩江新區四個開發區。 遠郊區縣,是指除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評標專家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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