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上級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本區實施意見或辦法,擬訂相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機構改革人員分流辦法。
(二)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承擔公務員資訊統計管理工作;承擔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上報和登記工作。
(三)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規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綜合管理人力資源流動調配工作。
(四)承擔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的發展規劃,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擬訂本區實施意見或辦法,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制度。
(五)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承擔全區就業訓練、職業技術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技工等級考核工作;指導管理技能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工作;貫徹職(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六)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執行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責任。
(七)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資訊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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