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騎鞍車站秩序管理的通告
長壽府發〔2010〕73號
為加強騎鞍車站的管理,維護該站的生產、經營秩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現通告如下。
一、任何個人、單位或團體在騎鞍車站的行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如有下列行為的,由長壽區交通局、公安局依法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客運班車不按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違規站外上客或沿途攬客的;
(二)以欺騙、暴力等手段招攬旅客的;
(三)不具備營運資格的各種機動車輛在騎鞍車站區域內從事營運活動的;
(四)在騎鞍車站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他危險物品的;
(五)在騎鞍車站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或非法聚集靜坐、設置橫幅標語、散發傳單、呼喊口號的;
(六)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
(七)圍堵、衝擊車站,攔截車輛等妨礙車站經營秩序的;
(八)在騎鞍車站滋事,以服毒、跳樓、自焚、爆炸等自殺行為相威脅或採取其他行為,製造影響和混亂,擾亂秩序的;
(九)侮辱、圍攻、毆打、威脅他人,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十)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或社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為。
二、本通告由區交通局、區公安局、區信訪辦負責解釋。
三、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