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壽府發〔2011〕127號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主城區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2012年春節期間主城區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維護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大火災、爆炸和群死群傷等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確保全市人民度過一個歡樂、祥和的新春佳節,根據《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放區的劃定。(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二)車站、碼頭、商場及其他人口密集場所;(三)重要軍事設施、倉庫、區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四)化工企業、加油(氣)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周邊100米範圍內的場所;(五)醫院、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等;(六)法律、法規、規章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區域或場所為禁放區。
二、限放區的確定。鳳城街道辦事處所轄的桃花社區、騎鞍社區、鳳嶺路社區、向陽路社區、三峽路社區、輕化路社區、望江路社區、濱江路社區、東街社區、梅村社區、陵園村、三洞村、黃金村、松柏村、過灘村(以“七一”橋為界)、走馬村(以重慶長壽捷圓化工有限公司周邊100米為界)以及渡舟街道辦事處所轄的勝天社區除禁放區以外的區域為限放區。在限放區內,參照重慶市主城區統一規定的限制燃放時間,即從農曆除夕至農曆正月十五的每天上午七點至次日淩晨一點,准許燃放符合規定的煙花爆竹。
三、各街鎮、長壽經開區確認禁止燃放、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或場所及其周邊安全距離並及時向社會公佈;督促禁放區域或場所內的產權或使用單位設置、張貼禁放警示標識;組織人員開展安全守護。
四、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時間。從2012年1月22日(農曆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2月6日(農曆二○一二年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時至次日淩晨1時,可以在限制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五、煙花爆竹專行銷售管理。限制燃放區域內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定時定點銷售。銷售時間從2012年1月18日起至2月6日止。臨時專行銷售點必須依法取得臨時銷售許可證,並遵守有關專營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挂臨時銷售許可證和“煙花爆竹專行銷售點”標識,不得向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單位和個人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應當從專行銷售點購買。
六、限制燃放區域內允許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為:C級和D級產品中的噴花類、線香類、旋轉類、造型玩具類、爆竹類(“土火炮”、“大夾小”和“炮中炮”爆竹產品除外)、升空類、組合煙花類共7大類品種。允許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貼有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重慶市供銷合作總社統一印製的監封標識。
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公安機關《焰火燃放許可證》,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不得燃放禮花彈、架子花等A級、B級煙花產品和C級、D級中煙霧類,摩擦類,升空類中的火箭、旋轉煙花,造型玩具類中的槍型及扇形、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以及燃放中呈現垂柳、雷、金屬漂浮物效果的組合煙花產品。
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煙花爆竹。嚴禁銷售、攜帶、燃放不符合重慶市公佈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嚴禁在公交車輛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煙花爆竹。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護。
八、任何單位、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條例》規定,有權勸阻和向公安、安監、工商、供銷等部門舉報違反《條例》的行為。
九、對違反《條例》及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通告》規定的行為,由公安、安監、工商、質監、供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至2012年2月6日止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