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縣鼓勵投資的若干優惠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鼓勵縣內外投資者在我縣投資興業,根據國家和重慶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所指的投資包括投資新辦項目,購買、兼併、租賃在綦現有企業,與在綦現有企業合資、合作、合營及現有企業的技改投入。
第三條 本政策所指工業項目或工業企業不包括礦產資源開發類項目或企業,第三產業項目不包括房地產類項目。
第四條 本政策所稱投資者是指依法註冊組建獨立核算企業或投資建設項目的縣內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第五條 本政策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向投資規模大、產業帶動強、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項目和重慶綦江工業園區傾斜的原則;鼓勵盤活現有閒置資產的原則。
第二章 土地房產政策
第六條 凡在我縣投資新辦企業,用地可採取出讓、劃撥、租賃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重慶綦江工業園區外新徵工業用地除徵地拆遷安置補償和上交市級以上規費外,縣級所得土地出讓收益全額返還投資者。
第八條 凡在重慶綦江工業園區內投資,土地價格依據項目投資強度、規模和創稅能力給予不同的優惠價格;園區購地金額較大的可實行分期付款,首期可繳款50%,餘款在一年內付清。
第九條 凡在重慶綦江工業園區修建標準廠房項目的,所需土地實行按項目規模單列解決,地價可適當低於單一企業用地價格。
第十條 收購縣屬國有(集體)工業企業,用於工業用地並以出讓方式處置的土地出讓金縣級收益部分返還給投資者。
第十一條 從事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不改變農業用途)的投資,可按照土地流轉的辦法,在農戶自願的前提下,採取轉包、出租、轉讓、互換等形式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可以通過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與農戶共同開發、聯合經營。
第三章 財稅政策
第十二條 凡在縣境內投資新辦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從投產之日起,企業所得稅縣級分成部分第1-3年全額獎勵企業,增值稅、營業稅縣級分成部分第1-3年50%獎勵企業。
第十三條 凡在重慶綦江工業園區內投資新辦工業企業,從投產之日起,企業所得稅縣級分成部分第1-3年全額獎勵企業,第4-5年按50%獎勵企業,增值稅、營業稅縣級分成部分第1-3年50%獎勵企業。
第十四條 園區標準廠房出售涉及的營業稅,縣級分成部分,縣財政在一月內全額獎勵企業;免征開發商在標準廠房產權登記和交易備案時應繳納的契稅。
第十五條 凡投資新辦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按西部大開發政策執行。增值稅縣級分成部分第1-2年按全額,第3-5年按50%獎勵企業;營業稅縣級分成部分第1-3年按50%,第4-5年按25%獎勵企業。
第十六條 凡在我縣採取購買、兼併、租賃等形式經營由縣政府審定認可的縣屬國有虧損工業企業和閒置資產興辦工業企業的,從投產之日起,第1-2年內新增增值稅、營業稅縣級分成部分按50%先徵後返,第3-5年按縣級分成部分的25%先徵後返。
第十七條 現有企業通過技改或其他方式投入擴大生產規模,新增增值稅、營業稅縣級分成部分超過當年全縣工商稅平均增長率的部分,在五年內分年按10%獎勵企業。
第十八條 外商(國境外資金)投資的新辦工業企業,其生產性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50%以上,因生產形成的企業所得稅縣級分成部分第1-3年按全額獎勵企業,第4-5年按50%獎勵企業,增值稅5年內按縣級分成的50%獎勵給企業。
第十九條 投資新辦出口創匯企業,可申請辦理進出口經營權,註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的可申請對外勞務經營權。進出口創匯企業3年內每年出口產品收入達總收入的60%以上的,企業所得稅縣級分成部分50%先徵後返。
第二十條 凡投資新辦大型商場或超市的,營業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自企業納稅之日起,企業所得稅縣級分成部分第1-2年按50%先徵後返。
第二十一條 凡投資開發旅遊項目且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在項目建成正式投入運行後第1-2年,企業所得稅縣級分成部份全額獎勵企業,第3-5年按縣級分成部分的50%獎勵企業;營業稅第1-2年按縣級分成部分的50%獎勵企業,第3-5年按縣級分成部分的25%獎勵企業。
第二十二條 投資新建三星級及以上的賓館,自建成投入試運行起第1-2年內,營業稅縣級分成部分的20%獎勵企業。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利用荒山、荒坡、荒灘、荒地從事農業綜合開發、旅遊開發項目的,5年內實現稅收縣級分成部分,全額獎勵企業。
第二十四條 使用新技術的農、林、牧產品深加工工業企業,除享受工業投資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中央、市、縣規定的農業龍頭企業發展優惠政策。
第四章 配套規費政策
第二十五條 收購破產、解體企業,或以兼併、租賃等形式經營虧損、關停企業所涉及的各種行政事業性規費,屬縣級所得的政策性收費一律免收。屬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收取的規費一律按規定收費標準低限的50%收取。
第二十六條 所有新投資的生產工業型項目,凡屬縣級部門收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按低限減半收取。
第二十七條 凡投資重慶綦江工業園區的工業企業,屬縣級收取的行政性規費全免(工本費除外),事業性收費按低限的25%收取。
第二十八條 凡投資工業園區標準廠房項目建設,免收配套費和工業廠房人防費。
第二十九條 凡投資開發旅遊項目或投資新建三星級及以上賓館,建設期間屬縣級部門收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縣級所得部分一律按低限減半收取。
第三十條 積極支援企業自行組織促銷活動和商貿展示、展銷會,由有關部門優先安排場地。
第三十一條 外來投資商,其子女入托、入學等與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商管理政策
第三十二條 對投資建設週期長、前置審批複雜的企業(不包括生產經營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公共安全行業的企業),由工商部門核發籌建執照。
第三十三條 鼓勵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入股註冊新辦企業,作價出資額最高可達70%。
第三十四條 外資企業轉為內資企業的,按變更登記處理;外資企業購並內資企業可重新申請企業名稱,也可繼續使用原內資企業名稱。
第三十五條 凡投資道路、橋梁、公園、市場等市政公共設施建設,投資者優先擁有冠名權、廣告權。
第六章 服務政策
第三十六條 凡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興辦工業企業的外來投資者,可委託縣招商組或外來投資企業行政審批代辦服務中心代辦相關申報手續。
第三十七條 凡在我縣投資興辦企業或投資建設項目,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均明確由縣級領導牽頭組建工作協調小組,為投資者提供建設過程中的全方位服務。
第三十八條 凡在我縣投資的新辦企業,其固定資產投資達到2000萬元或年創稅超過100萬元的企業,縣委、縣政府對其實行重點支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凡在我縣投資興辦企業,可申報享受鼓勵投資的優惠政策(不重復申報),國家、市有優惠政策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對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世界500強、國內500強和重慶工業50強及重慶民營企業50強企業,國家馳名商標企業在我縣投資新辦項目可實行“特事特辦”、“一事一議”,給予更優惠的政策。
第四十一條 本政策自2006年9月1日起執行,本政策頒布之前已簽約項目按原約定優惠政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政策規定的各種獎勵兌現,由企業向縣財政申報,縣財政於次年3月底前會同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審核後,報縣政府批准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政策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安排。
第四十四條 本政策由綦江縣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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