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府辦發〔2010〕187號
綦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綦江縣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在綦市管單位,有關單位:
現將《綦江縣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綦江縣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社會監督, 增強和鼓勵人民群眾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意識,及時發現並嚴厲查處生產安全謊報、瞞報事故,及時有效消除各類安全事故隱患和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嚴格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謊報、瞞報行為和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受理、查證和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均有權舉報:
(一)發生死亡、重傷或中毒等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單位謊報、隱瞞不報的。
(二)未取得採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合法證照而非法開採礦山的。
(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未取得相應資質和證照的。
(四)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關閉企業擅自組織恢復生產的。
(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
(六)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安全仲介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報告的。
(七)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八)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九)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十)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十一)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十二)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企業的。
(十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十四)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十五)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十六)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捨得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十七)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十八)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十九)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二十)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二十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二十二)未向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二十三)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二十四)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二十五)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二十六)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十七)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二十八)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承擔的責任的。
(二十九)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四條 縣安監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各街鎮安監科(辦)均應設立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謊報、瞞報舉報電話,建立健全舉報管理網路。
一般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由縣行業主管部門或街鎮安監科(辦)受理;生產安全事故謊報、瞞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舉報由縣安監局受理。
縣安監局、縣行業主管部門和街鎮安監(科)辦應建立生產安全事故謊報、瞞報,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統計、報告制度,規範舉報受理程式。
第五條 縣安監局設立舉報電話:12350、48661995(未開通12350前使用)
電子郵箱:cqqjajj@126.com
地址:綦江縣文龍街道核桃灣35—95 號
郵政編碼:401420。
第六條 事故舉報內容包括: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過程、人員傷亡、事故性質、經濟損失等情況;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內容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隱患內容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七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謊報、瞞報,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提倡實名舉報,便於及時核實和查處。
第八條 受理舉報的部門、街鎮應對各類舉報認真記錄、登記、編號,儘快核實查證,並在查證結束後及時同舉報人聯繫;舉報人對查證結果要求答覆的,應在查證結束後20日內給予答復。
第九條 受理舉報的部門、街鎮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併為其保密,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對外洩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資訊;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複印件,不得將舉報情況透露給被舉報人或有可能對舉報人產生不利後果的其他人員和單位。
第十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安監、公安、紀檢監察等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對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借舉報之名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縣財政每年預算安排不少於10萬元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滾存使用,不夠時增加預算。
第十三條 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下列標准予以獎勵:
(一)舉報生產經營單位謊報、瞞報一般事故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1萬元獎勵。
(二)舉報生產經營單位謊報、瞞報較大事故的,給予舉報人1萬元—3萬元獎勵。
(三)舉報生產經營單位謊報、瞞報重大以上事故(含特別重大事故)的,給予舉報人3萬元—5萬元獎勵。
(四)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 給予舉報人1000元—2000元獎勵。
(五)因舉報及時而避免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對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給予舉報人3000元—10000元特別獎勵。
(六)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第三條中(二)至(六)項所列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之一的,給予舉報人500元—2000元獎勵;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第三條中(七)至(二十八)項所列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之一的,給予舉報人300元—1000元獎勵;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第三條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酌情給予100元—300元的獎勵。
第十四條 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受理機關能與舉報人有效聯繫(必須署名並實名舉報)。
(二)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和事實、證據。
(三)舉報人提供的情況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
第十五條 舉報事項已事先被有關監管執法部門掌握並正在查處之中的,不再給予獎勵;同一事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多人舉報的,按舉報時間獎勵第一舉報人;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託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第十六條 向市安監局、縣安監局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市安監局受理的,由市安監局按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由縣安監局受理的,按本辦法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不重復獎勵。
第十七條 舉報獎勵標準由縣安監局會同縣財政、紀檢監察部門評審;每季度評審一次,每季度的最後一個月開展獎勵評審,並報分管縣長批准,次月上旬由縣安監局頒發獎金;舉報獎勵金的發放要接受財政、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後,應當在3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也可通過有效銀行帳戶直接劃撥兌現(但必須用舉報電話號碼提供銀行賬戶,並註明領取獎勵),逾期未辦理領取的,該款項返回獎勵基金帳戶,不予保留。
第十九條 舉報人取得的獎金收入,依照有關規定需交納個人所得稅的,由發放機關代扣代繳。
第二十條 街鎮和縣級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發現本轄區、本行業、本單位的生產安全謊報、瞞報事故,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屬於工作職責,應按規定上報,不屬舉報行為;如下級舉報上級,屬舉報行為。以上各類人員對工作職責範圍以外的生產安全謊報、瞞報事故,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視為舉報行為。
醫院或醫療點在治療生產安全事故受傷人員、勞動保障部門在進行工傷性質認定、保險部門在進行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人員理賠、殯儀館在對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員火化時,如發現工作對象屬於生產安全事故所致且所在單位有隱瞞事故未報情形的,一旦舉報查實,視為舉報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的謊報、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於謊報。
(二)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並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
第二十二條 宣傳報道舉報有功人員,要注意保密,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公開受獎人姓名、單位。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安監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實施,《綦江縣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綦江府辦發〔2004〕17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經濟管理 安全生產 辦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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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縣委辦公室,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
縣人武部,縣法院,縣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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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9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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