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橋區捲煙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定(討論稿)
第一條 為規範我區捲煙市場流通秩序,合理配置捲煙零售市場資源,保護零售戶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51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合理佈局是指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轄區煙草製品零售點的經營能力、經營條件以及當地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準、消費能力、地理位置條件等實際情況,有計劃、有步驟地設置煙草製品零售點。
第三條 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及申請優先原則。
第四條 凡從事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五條 從事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應年滿十八周歲以上,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5000元以上);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一是經營場所屬自有產權門市,二是如為租賃門市,則租賃期限必須二年以上,並應當出具承租方的有效房產證明);
(三)符合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捲煙的(如:加氣站、液化氣站、煙花爆竹經營點、油漆膠水經營點等);
(二)中小學校周圍(雙路鎮的中小學出入口20米以內;其他鄉鎮的中小學出入口50米以內);
(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消後,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或者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再投資等形式變相提出申請的;
(八)利用自動售貨機或通過資訊網路等方式銷售煙草製品提出申請的;
(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八條 雙路、龍灘子和其他鄉鎮所在地設置煙草製品零售點,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每個零售點覆蓋人口應在300人以上。
(二)在商貿集中、人口密集的商業街道零售點間距為150米以上;在其他一般地段及城郊結合地段零售點間距為200米以上。
第九條 村(居)民集居點、單位園區集市地設置煙草製品零售點,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每個零售點覆蓋人口應在300人以上。
(二)零售點間距應在200米以上。
第十條 旅遊景區內設置煙草製品零售點,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每個零售點覆蓋人口應在300人以上。
(二)零售點間距應在100米以上。
第十一條 其他農村村社區域內設置煙草製品零售點,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每個行政村可設置一個零售點。
(二)每個零售點覆蓋人口應在1000人以上。
(三)零售點間距應在800米以上。
第十二條 賓館、商場、超市、飯店、茶樓、酒樓、歌舞廳、網吧等商業或娛樂場所設置煙草製品零售點,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位於城鎮的,經營場所面積應在200平方米以上;位於農村的,經營場所面積應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客源量應較大且穩定,並擬定在室內場所銷售捲煙的;
(三) 零售點間距應在20米以上。
第十三條 縣級公路以上沿線零售點間距不得低於300米,每個零售點覆蓋人口應在300人以上;村社等機耕道零售點間距不得低於1000米。每個零售點覆蓋人口應在1000人以上。
第十四條 煙草製品零售點的間距測量方法:以申請點為中心與其周邊煙草製品零售點之間的距離按行人習慣性行走的線路進行測量。測量線路跨越道路時若遇封閉道路、隔離帶等情形時,按最近的人行道、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規則的通行線路測量。
第十五條 對在同一地域內的申請人,均符合辦證條件和合理佈局規定的,按照申請在先、排隊等候原則做出辦證許可決定。
第十六條 對革命傷殘的退役軍人、勞模、下崗職工、殘疾人和特困戶,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做出辦證許可決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轄區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許可事項的變更。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起實施的《雙橋區捲煙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雙橋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雙橋區煙草專賣局聯繫方式
地址:雙橋區雙南路28號
電話:(023)43333279
Email:jishku@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