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起草審查全縣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制定有關政策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和執行財政分配政策和分級財政管理體制;制定全縣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指導全縣財政工作。
(三)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擬定全縣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節的建議,擬訂推進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財稅政策。擬定政府與國有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參與研究擬訂全縣地方金融和融資政策。
(四)管理全縣財政收支,承擔全縣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全縣年度財政預決算草案,組織執行年度預算。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調整預算、決算及其他重大財政事項。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負責財政性資金的綜合平衡。
(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執行彩票管理政策,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六)組織執行國庫管理制度,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指導和監督縣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政府採購制度,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
(七)組織執行全縣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全縣國有資產,並制定具體管理制度。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公共資源的統計、分析。
(八)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並按規定制定具體管理制度,收取全縣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縣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全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負責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參與執訂全縣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國債轉貸等財政資金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組織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縣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擬訂和執行政府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債務,防範財政風險。歸口管理全縣政府外債,負責全縣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組織實施《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按規定制定並組織實施具體會計管理制度,對縣級部門、鄉鎮政府單位會計實行集中核算管理。
(十三)監督檢查財稅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查處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
(十四)負責財政宣傳、資訊和調研工作;制定財政教育規劃,組織財政幹部培訓,提高隊伍素質。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