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擬訂經濟總量、發展速度、增長方式、結構調整和人口控制、勞動就業、節能減排等調控目標及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行業和鄉鎮的發展規劃。
(二)負責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總量平衡和經濟結構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負責生產力佈局和資源開發、節約與綜合利用工作,引導和促進全縣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負責國民經濟的預測、監測和發展趨勢分析,綜合運用投資、財稅、信貸、價格、地方儲備等經濟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對全縣經濟的調節機制,保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的實施;牽頭制定全縣產業發展規劃、策劃產業結構方案,並指導實施。
(四)負責落實經濟建設和投融資的重大方針政策,承擔全縣全社會投資、資金、資源的綜合平衡工作;擬訂全縣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重大項目建設計劃並牽頭組織實施,審批或審核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以及重大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擬訂全社會建設資金平衡計劃,擬訂和牽頭實施縣級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骨幹項目資金平衡計劃。
(五)指導和監督全縣招標投標工作,對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工程品質、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進行監督檢查。
(六)牽頭協調全縣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擬訂全縣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指導實施全縣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七)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商品總量、重要生產資料平衡和政府儲備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協調解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八)擬訂全縣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以工代賑規劃;負責全縣農業農村經濟發展重大項目的審批或審核,負責生態環境建設和以工代賑項目的組織實施;指導解決農業農村經濟和以工代賑的重大問題。
(九)擬訂對外開放和利用外資的戰略方針、政策,指導對外貿易、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技術引進。
(十)制定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落實社會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實施社會事業發展項目。
(十一)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經濟體制改革中長期規劃、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
(十二)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
(十三)負責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綜合研究經濟社會與資源、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以及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擬訂生態建設、節能減排、資源綜合利用、發展迴圈經濟及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規劃、計劃和政策。
(十四)負責全縣區域經濟合作與經濟協作的有關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價格、收費的監督管理及價格認證等工作。
(十六)參與國防動員工作,具體承擔國民經濟動員工作。
(十七)負責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