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編制全縣公安工作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計劃,部署全縣公安工作並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各級公安機關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研究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運行中公安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資訊,分析預測敵情和社會治安方面的情況,為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資訊與對策。
(三)組織起草公安地方規範性文件,負責公安機關國家賠償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執法制度建設。
(四)規劃和組織實施全縣公安隊伍革命化、正規化、裝備現代化建設,組織民警教育訓練,公安宣傳,公安督察,按許可權實施對人民警察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違紀案件。
(五)負責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處置嚴重危害社會安定的突發性案(事)件、聚眾鬧事、騷亂事件和災害事故。
(六)依法管理全縣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特種行業、文化娛樂場所;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本縣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活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七)負責維護全縣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處理交通事故以及機動車、駕駛員管理工作。
(八)組織、實施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九)負責公安警衛工作,組織實施對重要警衛對象和目標的安全警衛。
(十)負責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法,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一)監督管理電腦及其公共資訊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二)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管理全縣電腦安全監察工作,組織實施公安資訊、刑事技術、行動技術、公共資訊網路安全監察技術建設。
(十四)指導森林公安部門的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