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傳貫徹中央、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根據縣委、縣政府發展縣域經濟要求,研究制定全縣供銷社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三)承擔縣政府委託的義務,組織發展、協調管理全縣農村的各類合作經濟組織,承擔行業管理職責;發展農村供銷合作社、專業合作社、綜合服務社和城鎮消費合作社等服務體系,引導農民進入市場,促進經濟發展。
(四)調查研究農村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扶持發展政策建議;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村生產生活資料、農副產品的經營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
(六)指導農村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加強經營管理,協調相互關係,發揮群體優勢。
(七)組織開展對農村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班子成員的監督、教育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