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方針政策;根據職責和授權擬訂有關環境保護的地方規範性文件。
(二)牽頭開展環境保護政策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組織擬訂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參與擬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主體功能區劃。
(三)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機制;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及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出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組織審查開發建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按照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土壤和光、惡臭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化學品環境管理;組織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並實施;依法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排污許可、排污收費和限期治理制度;組織指導鄉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六)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品質調查,進行生態環境品質分析和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七)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核與輻射環境監測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八)負責環境監測網路、環境統計和環境資訊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環境品質監測、污染源監督監測和突發性環境污染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品質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和預測預警;建立環境品質發佈制度,組織編報環境品質報告書;統一發佈環境狀況公報、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資訊。
(九)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發展迴圈經濟和環保產業有關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組織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督查制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監督檢查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指導生態示範區與生態農業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社會建設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國際、國內合作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