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教育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審查教育行業規範性文件;擬訂全縣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教育工作。
(二)負責全縣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編制、上報、下達基層教育各階段的招生計劃,指導、監督管理教育規劃、計劃的實施,負責教育的統計、資訊工作。
(三)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實施基礎教育教學改革、教學研究;統籌管理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負責對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的督導工作;負責對學校辦學水準、品質監測工作,負責對全縣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五)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組織實施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導中職學校提高辦學水準和品質。
(六)統籌管理全縣教育體制改革,指導、規劃基礎教育的佈局結構調整;審核中小學、職業高中、幼兒園等學校的設置、撤銷、調整、停辦、更名、合併。
(七)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負責教育經費的安排和預決算工作;負責教育資助與援助的管理;對各類學校的國有資產進行宏觀管理。
(八)統籌管理、協調民辦教育,擬訂民辦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規範辦學秩序,承擔民辦教育監管的責任。
(九)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園)的思想政治、德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等工作。
(十)指導學校建設、教育裝備、教育產業、勤工儉學、學校後勤和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主管全縣教師工作。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管理、指導教職工的考核、職稱評審和獎懲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中小學的招生、考試、學籍管理及有關學歷證書和培訓證書的發放。
(十三)負責全縣大學中專招生和自學考試工作。
(十四)管理指導全縣的語言文字工作;擬訂本縣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負責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體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全縣群眾性體育活動,推動全民健身活動,組織參加體育競技活動;管理和指導體育運動中心(青少年體育學校)。
(十六)負責教育電視臺、電大工作站的管理。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