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定轄區內交通行業發展規劃、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交通主樞紐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縣交通運輸部門行業管理,培育和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綜合平衡全縣交通運力。
(三)負責城市交通、公路、水運、地方鐵路、民航等各種運輸方式的銜接協調工作。
(四)對重點物質和緊急客貨運輸進行調控,負責交通戰備工作。
(五)貫徹執行國家城市交通、公路、水港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政策。
(六)擬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規範和技術標準。
(七)負責全縣城市交通、公路、水港的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的管理。
(八)負責收費公路的管理。
(九)負責公路的養護和維護。
(十)負責全縣客貨運輸行業管理,城市客運、出租汽車、搬運裝卸、運輸服務、聯運服務、集裝箱運輸、旅遊汽車、汽車維修、車輛技術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及駕駛學校的行業管理。
(十一)負責公路及客貨運輸規費徵稽。
(十二)負責公路路政、運政的管理。
(十三)負責全縣水運行業管理及規費徵稽。
(十四)負責航運運政、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船舶檢驗,救助打撈,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佈局的行業管理。
(十五)負責交通企業的行業管理。
(十六)負責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