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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石柱縣人民政府 重慶市石柱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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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職能 
(一)貫徹執行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民族、宗教動態和資訊的匯總、分析,提出政策建議。
(二)組織起草和審查民族、宗教規範性文件,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貫徹落實,組織指導有關民族民俗慶典活動。
(三)提出協調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配合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和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維護民族團結、宗教和睦、社會穩定;組織、承辦、指導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四)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五)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全縣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我縣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資訊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土家族等少數民族和鄉鎮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扶貧開發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促進宗教關係和諧;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八)指導宗教團體和重點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援加強自身建設,指導幫助搞好自養事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
(九)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宗教界對外和對港澳臺的宗教交往活動,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對外和對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選拔使用工作;聯繫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
(十一)組織挖掘、整理、保護和研究以土家民族文化為主的地方民族文化。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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