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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石柱縣人民政府 重慶市石柱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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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職能 

 

  (一)貫徹執行農業和農村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農業和農村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農業資源配置和產品品質改善的責任;統籌協調全縣農業農村工作。
  (二)牽頭組織全縣的新農村建設工作;組織擬訂新農村建設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擬訂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的統籌、分配、使用方案,並監督使用;負責“千村推進百村示範工程”建設工作,對鄉鎮新農村建設工作實施檢查、督促、考核。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主管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作;主管農業生產成果統計和農村經濟統計,協調農村內部各方面經濟利益關係。
  (四)參與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有關政策;組織起草、審查農業農村工作地方規範性文件;負責主管產業的結構佈局、調整、資源配置、產業間的綜合平衡,推進全縣農業產業化進程;負責全縣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管理、申報、評審工作。
  (五)組織擬訂全縣果樹、蔬菜發展規劃及政策,組織擬訂全縣“菜籃子工程”的規劃、政策、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預測併發布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資訊。
  (六)牽頭組織全縣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負責農業轉基因管理和農業生物安全管理;負責全縣農村可再生能源的綜合利用;參與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規劃、劃定及管理工作;負責土地面源污染監測與管理工作;依法或根據授權負責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塗、宜農濕地管理和農業、漁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承擔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農藥廣告審查等農業及農業生產資料相關行政審核審批職責,依法查處農業、農機、漁政、水產等相關案件。
  (七)擬訂全縣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責任,實施“陽光工程”,組織農業科技項目攻關和農業科技成果的鑒定、評審、推廣;歸口管理農業服務體系建設和管理農業方面的成人、農民職業教育和農業、漁業科研工作;組織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全縣農民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八)承擔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品質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品質安全水準的責任;擬訂農產品品質安全發展戰略、規劃、計劃和農業產業的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產業產品和綠色食品的申報、認證、品質監督管理;組織名牌農產品申報工作,實施農業名牌戰略。
  (九)負責全縣植物(不含森林植物)檢疫及病蟲測報工作,發佈疫情並組織撲滅;負責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產品的生產登記工作,組織制定主管產品的技術標準,協同有關部門制定其他農產品技術標準,負責主管產業產品的種子、種苗等農業投入品的品質監督管理。
  (十)負責提出農業機械化發展方向及重大技術措施建議;引導農業機械產品結構調整,提高農業機械化普及和應用水準;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組織實施農業機械推廣品質監督管理、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提高農機裝備和農機作業水準。
  (十一)主管農業涉外事務,開展科技交流與合作,指導農業援外工作;指導行業協會、學會的管理工作;承擔農民體育協會相關工作;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
  (十二)承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產業化建設項目的實施、管理、材料資訊編報、項目評估、建成評價、諮詢服務等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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