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劃的制定,氣象業務建設的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活動及氣象設施建設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2、實施本級氣象觀測業務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觀測業務運行、品質管理和探測環境保護。
3、負責本級的氣象資訊網路的運行和管理,本級觀測資料審核、收集上傳和品質控制。
4、負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天氣、氣候、生態與農業氣象、人工影響天氣、雷電等軌道業務工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業務、氣象服務、科技服務工作。
5、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預報工作,提出氣象災害防禦措施,承擔重大氣象災害評估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6、管理本行政區域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管理雷電災害防禦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空飄氣球管理工作。
7、組織開展氣象法制宣傳教育,監督有關氣象法律法規的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氣象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並承擔行政訴訟的有關工作。
8、負責本級氣象科研開發和教育培訓工作。
9、負責本級計劃財務、人事管理、精神文明建設、黨的建設、黨風廉政、離退休幹部管理、氣象宣傳、安全生產等工作。
10、承擔上級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