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水務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組織編寫全縣城鄉防洪、水源、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及回用等水務綜合或專業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2.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河道沙石資源和水能資源。負責組織有關經濟發展、城市總體規劃及其他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
3.負責全縣水資源的保護工作。擬定城鄉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審查區域內江河、湖泊、水庫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入河排污口,指導飲用水源保護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方案,組織、指導和監督城鄉節約用水工作。
4.組織開展水資源的調查評價,依法開展地下水資源的勘測,實施取水許可制度,依法徵收水資源費,發佈水資源公報;地熱水、礦泉水的管理仍按照渝府令第15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5.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全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工作。
6.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
7.負責全縣水務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和規範水務工程建設市場;編制、審查或轉報水務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審批或轉報水務工程的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務行業技術品質標準以及水務工程規程和規範。
8.負責全縣水務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建設和管理水務工程;組織指導全縣水庫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9.負責全縣河道管理工作。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制定或審定城鄉防洪預案,組織、協調、監督、指導防汛抗旱工作;負責江河、水庫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整治。
10.負責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管理,承擔農村人畜飲水工作;組織實施全縣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
11.負責全縣城鄉供排水和生活污水處理的管理工作。負責供水企業的資質審批和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負責實施城市排水許可和排水監測工作;負責組織城鄉供排水與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生活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12.負責地方水利、小水電工程建設勘測設計管理、建設品質監督。
13.負責全縣水務行業的科技、教育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務行業科學技術推廣工作。
14.擬定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全縣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調節;按有關規定監管水務國有資產。
15.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