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全縣司法行政規範性文件;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制定全縣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和法制宣傳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各部門(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和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綜合管理全縣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我縣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及其各項業務活動。
(四)指導監督企事業法律顧問工作;監督本縣公證機構活動。
(五)監督管理全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六)負責全縣基層司法所建設與管理,指導各鄉鎮各部門的人民調解工作。
(七)監督管理和指導全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八)負責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九)監督管理和指導全縣社區矯正工作。
(十)監督管理和指導全縣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司法考試工作。
(十二)負責“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
(十三)負責本縣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管理、協調本縣涉港澳臺司法行政事務。
(十四)負責本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紀檢監察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