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制定市政基礎設施維護、公用、環衛和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關於市政基礎設施維護、公用、環衛、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對縣政府下達的專款用於市政維護、公用、環衛、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資金計劃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依法依標準徵收市政、公用、環衛、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方面的費用。
(四)負責組織市政維護、公用、環衛事業發展招商引資工作。
(五)主管城市道路、橋梁、道路照明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市政維護單位的資質初審;負責市政基礎設施維護依法審批、驗收的行政管理。
(六)主管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負責城市道路、公園、廣場、坡邊地、綠化帶的綠化和管理工作。
(七)主管城市環境衛生和環境衛生行業管理工作。
(八)主管城市水務的行業管理;負責自來水企業資質審批和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二次供水依法審批的行政管理;負責垃圾、污水處理廠(場)的行政管理;負責公用設施的管理工作。
(九)主管城市市政市容環境綜合整治、環境衛生管理;負責對亂搭、亂貼、亂畫、亂潑、亂丟、亂堆、亂放、亂停、亂靠、佔道經營,遊商,城市牛皮癬,亂吐亂扔和有損城市市容市貌的行為監察管理;負責城市戶外廣告和戶外燈飾設置審批管理工作。
(十)負責對洗車場(點)、停車場(點)、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臨時停放點進行規劃和管理;負責城市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清潔衛生的監督管理。
(十一)主管本縣城市綜合執法工作;負責依法行使城市綜合執法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負責指導鄉(鎮)場鎮市容、市政、環衛、園林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