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起查衛生工作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二)推進全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三)負責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擬訂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工作。
(四)負責衛生應急工作,擬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五)制定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婦幼衛生、全民健康教育、初級衛生保健等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疾病預防與控制工作,制定並實施重大疾病與傳染病防治規劃。
(七)負責全縣衛生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傳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監督; 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飲用水衛生等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
(九)負責全縣醫療機構行業監督管理,負責醫療機構、醫護人員、醫療技術及大型醫療設備準入及管理;負責實施上級基本藥物制度;負責採供血管理。
(十)制定並實施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促進中醫事業的發展。
(十一)負責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全縣衛生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二)制定全縣醫藥衛生科技和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負責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負責縣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上級領導來石和縣級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