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文物、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擬定全縣文化、文物和廣播電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辦法。
2、依法監督檢查有關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節目、衛星節目收錄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
3、管理全縣文學、藝術事業,管理全縣藝術創作和藝術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歸口管理全縣重大文化活動,管理藝術教育、培訓工作。
4、管理全縣文物、博物館工作,協調、監管文物保護、搶救、發掘和開發工作;負責三峽工程石柱庫區文物搶救保護工作,承擔項目規劃、計劃安排、施工組織、資金管理等有關職責。
5、負責三峽工程石柱庫區文物搶救保護工作,承擔項目規劃、計劃安排、施工組織、資金管理等有關職責。
6、辦理廣播電視臺(站)及設立網上播出前端和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報批工作;負責鄉鎮廣播電視臺(站)的年檢工作;組織和管理全縣廣播電視覆蓋工作;負責中央衛星加擾電 視的管理工作;檢查和督促鄉、鎮文化服務中心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有關廣播電視法律法規的情況。
7、負責廣播電視專用網具體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廣播電視頻道的規劃、指配和管理;負責全縣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業監測、計量、檢測工作,管理全縣廣播電視技術及新科技工作。
8、擬定文化、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產業規劃和政策。協調管理全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產業的發展。
9、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領導協調群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少兒文化、老年文化等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
10、管理全縣公共圖書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料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標準化、網路化、現代化建設。
11、歸口管理全縣文化、影視和音像新聞出版市場(文化娛樂、演出、文物、美術品、影視、音像、圖書、報紙、期刊和電子出版物),按有關政策規定審查、申報、審批文化、影視、音像和新聞出版經營項目;領導監督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
12、歸口管理全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對外交流工作。
13、歸口負責新聞出版工作職能;負責對圖書、報紙、期刊(含內部報刊和內部資料)、電子出版的出版印刷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14、負責鄉鎮文化廣播電視機構業務管理。
15、依法對石柱縣廣播電視臺實施行政管理。
16、承辦石柱縣委、石柱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