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開展全縣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的通知
潼南府辦〔2010〕7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我縣各級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素質,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和依法行政水準,按照《重慶市行政執法監督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全市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的通知》(渝辦發〔2009〕250號)和《中共潼南縣委潼南縣人民政府關於建設平安潼南的決定》(潼南委發〔2009〕12號)要求以及本屆政府法制工作培訓計劃安排,經縣政府同意,決定從今年4月至7月對全縣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培訓。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訓對象
(一)在我縣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中,從事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
1.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裁決工作人員。
2.行政聽證工作人員。
3.其他行政執法人員。
(二)在我縣行政機關中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
(三)新錄入的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和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
二、培訓內容
行政執法培訓內容分為綜合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兩部分。
(一)綜合法律知識教材,主要使用《行政執法實用教程》、《重慶市行政執法基本規範(試行)》。
(二)專業法律知識教材,主要使用各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培訓組織
全縣行政執法培訓由縣政府法制辦統一組織實施。
(一)綜合法律知識培訓由縣政府法制辦具體組織實施。其中縣級部門及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人員由縣政府法制辦安排培訓;在潼的中央及市級以下垂直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原則上參加市政府法制辦安排的培訓,但確需參加本次培訓的須徵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由各部門自行參加市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並將考試考核合格情況送縣政府法制機構登記備案。
四、培訓方式
行政執法綜合法律知識培訓採取統一教材和試題、集中授課後考試的方式。
(一)縣級各部門及各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具體實施。
(二)本次培訓教材由縣政府法制辦向市政府法制辦統購,考試採用市政府法制辦統一命題的試卷,由縣政府法制辦組織閱卷。
五、培訓費用
行政執法培訓費用由參訓單位承擔。
六、資格認證
(一)參加行政執法資格培訓,經考試(包括綜合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合格者,取得行政執法資格,錄入重慶市(潼南)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數據庫。
(二)參加國家部委組織的行政執法資格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應向縣政府法制辦提供有關培訓合格的證明文書,經審核後錄入重慶市(潼南)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數據庫。
七、資格公示
(一)參加本次行政執法資格培訓,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和部分縣級部門參加國家部委組織的行政執法資格培訓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由縣政府法制辦在潼南縣政府公眾資訊網上長期公示,並報市政府法制辦在重慶市政府公眾資訊網和重慶市政府法制網上進行長期公示,接受社會查詢監督。
(二)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或未經行政執法資格認證公示的人員,一律不得申領行政執法證件,不得上崗執法。
八、培訓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是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政治業務素質,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各行政執法單位對此次行政執法培訓工作要高度重視,抓好落實,確保培訓工作收到實效。
(二)統籌安排,精心組織。縣政府法制辦要精心策劃,制定培訓計劃,認真組織好師資力量、教輔資料,確保培訓效果。各行政執法單位要認真組織安排相關人員參加行政執法培訓,據實填報《潼南縣行政執法培訓報名錶》(見附件),於4月23日前報縣政府法制辦(紙質件和電子件各1份),以便統籌安排培訓時間和期次。凡是未參加此次培訓的,以後一律不再另行組織培訓,不得補辦相關執法證件;由此給行政執法工作造成影響的,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九、其他事項
(一)行政執法人員持有的重慶市行政執法證件,待新執法證申領到位後,市政府將適時通知原執法證件停止使用。
(二)開展行政執法培訓的計劃、時間、地點等具體事宜,由縣政府辦公室另行通知。
聯 係 人:張榮德
聯繫地址:行政中心8樓
聯繫電話:44569706 ,13648362638
聯繫郵箱: tnxzfbgs@163.com
附表:潼南縣行政執法培訓報名錶
二○一○年四月七日
主題詞:法制 行政執法 培訓 通知
抄送:市政府法制辦,縣委辦,人大辦,政協辦,法院,檢察院,人武部。
潼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綜合科 2010年4月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