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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政府網   http://tn.cq.gov.cn   2011年4月28日      發佈單位:電子政務中心
潼南府〔2011〕42號
 
 
潼南縣人民政府
關於調整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11月27日,經重慶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全面貫徹落實《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使用,依法加強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有效保障房屋住用安全和物業的正常使用,按照《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經縣政府研究決定,我縣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為:
(一)有電梯的,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交存;
(二)無電梯的,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交存。
調整後的標準,從2011年4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主題詞:物業管理  維修基金  交存標準  通知
抄送:縣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武部。
潼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3月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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