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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政府網   http://tn.cq.gov.cn   2011年8月23日      發佈單位:電子政務中心
 

第一條  為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行為,保證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重慶市行政執法基本規範》、《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價格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什麼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第三條  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行使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行使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和要求:
    (一)合法合理、程式正當、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二)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對待當事人,不偏私、不歧視,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三)價格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實施價格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五條  價格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
    (三)罰款;
    (四)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責令停業整頓。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一)主動中止價格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價格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價格違法行為的;
    (四)價格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價格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一)主動中止價格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價格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主動報告並如實陳述價格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價格主管部門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受他人脅迫,或者其他原因被動實施價格違法行為的;
    (六)無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數額較少,且社會影響較小;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一)違法所得在規定的清退期限內,積極清退的;
    (二)確因客觀因素制約而違反價格規定的。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或者政府實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期間實施價格違法行為的;
    (二)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經濟秩序,並造成嚴重後果或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屢查屢犯的;
    (五)轉移、隱匿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六)偽造、塗改、轉移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七)不配合價格行政執法、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的;
    (八)拒絕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九)脅迫、教唆他人實施價格違法行為的;
    (十)在共同價格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十一)對舉報人、證人有報復行為的;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實施價格行政處罰,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依法應當對當事人不予處罰的,仍實施處罰;
    (二)依法應當對當事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未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在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價格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處罰明顯不同;
    (四)採取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致使當事人違法並對其實施處罰;
    (五)發現當事人有價格違法行為而不予制止或者責令改正;
    (六)對當事人實施處罰後,放任其價格違法行為繼續存在。
    第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價格行政處罰的罰款數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減輕處罰應當低於最低倍數,從輕處罰應當低於中間倍數,從重處罰應當高於中間倍數;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於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應當低於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重處罰應當高於平均值;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之間確定,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    

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具有多種價格違法行為的情節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二)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減輕、從輕情節的,應當按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對當事人同一價格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一)同一價格違法行為違反價格主管部門執行的同一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二)同一價格違法行為違反價格主管部門執行的不同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三)同一價格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行的同一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除依據規定實施並處處罰外,其他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據規定已給予處罰的。
    第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行使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有關的證據,不得只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第十五條  下列材料不得作為對當事人實施價格行政處罰的證據:
    (一)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材料;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材料;
    (三)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材料;
    (四)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材料;
    (五)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六)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辦案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提出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給予多大幅度處罰的建議,並說明相應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特別是對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的理由要重點說明,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應當記錄在案。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復核;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第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增強說理性,在決定書中說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裁量基準適用情況以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否採納等內容。
    價格主管部門決定不執行裁量基準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後需要責令當事人改正的,應當提出改正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行政處罰投訴制度,及時處理價格行政處罰投訴案件。
    第二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依法主動、及時糾正。
    第二十二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行使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應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監督、司法監督和輿論監督,並對監督意見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綜合考慮裁量因素,劃分裁量階次,制定並公佈價格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見附件)。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修訂情況,對價格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價格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重慶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161起施行。 

 

附件:

重慶市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序號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

裁量標準

1、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2、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第一款: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第二款: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2、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第二款: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第一款: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3、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第三款: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可以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可以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1、捏造、散佈漲價資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2、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第二款: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4、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以上123項違法行為的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可以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可以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第一款: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第一款: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1、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2、高於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3、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4、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5、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6、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7、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8、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9、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

10、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11、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十一條第一款: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經營者為個人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2、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3、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

4.、不執行集中定價許可權措施的;

5、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

6、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條: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十一條第二款: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1、不標明價格的;

2、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3、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

4、擅自印製標價簽或者價目表的;

5、使用未經監製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

6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7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免於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免於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5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500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給予警告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給予警告

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固定或變更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準;
2
、固定或變更價格變動幅度;
3
、固定或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
4
、使用約定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交易的基礎;

5、約定採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
6
、約定未經參加協議的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

7、通過其他方式變相固定或者變更價格;
8
、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和服務的價格;

9、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和服務的最低價格;

10、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價格壟斷協議。

《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千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11、行業協會制定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等;
12
、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達成本規定所禁止的價格壟斷協議;

13、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達成或者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其他行為。

《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可以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可以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

1、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3、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通過設定過高的銷售價格或者過低的購買價格,變相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通過價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5、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交易時在價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費用;
6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

《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千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罰款

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款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十二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資訊,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資訊,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

《反壟斷法》第五十二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資訊,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資訊,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對個人可以處6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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