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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裁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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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2、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 |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第一款: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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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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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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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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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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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第二款: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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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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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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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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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2、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第二款: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第一款: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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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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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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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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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 |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第三款: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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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可以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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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可以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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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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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捏造、散佈漲價資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2、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第二款: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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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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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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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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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以上1、2、3項違法行為的 |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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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可以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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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可以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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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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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第一款: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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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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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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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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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 |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第一款: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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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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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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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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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1、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2、高於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3、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4、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5、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6、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7、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8、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9、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
10、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11、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十一條第一款: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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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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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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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經營者為個人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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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1、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2、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3、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
4.、不執行集中定價許可權措施的;
5、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
6、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條: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十一條第二款: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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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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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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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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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1、不標明價格的;
2、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3、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
4、擅自印製標價簽或者價目表的;
5、使用未經監製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
6、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7、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免於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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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免於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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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5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5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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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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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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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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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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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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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1、固定或變更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準; 2、固定或變更價格變動幅度; 3、固定或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 4、使用約定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交易的基礎;
5、約定採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 6、約定未經參加協議的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
7、通過其他方式變相固定或者變更價格; 8、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和服務的價格;
9、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和服務的最低價格;
10、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價格壟斷協議。 |
《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千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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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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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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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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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業協會制定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等; 12、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達成本規定所禁止的價格壟斷協議;
13、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達成或者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其他行為。 |
《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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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可以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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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可以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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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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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1、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3、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通過設定過高的銷售價格或者過低的購買價格,變相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通過價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5、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交易時在價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費用; 6、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 |
《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千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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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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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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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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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資訊,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資訊,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 |
《反壟斷法》第五十二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資訊,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資訊,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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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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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案件,對個人可以處6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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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