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府函〔2006〕49號 渝文備[2008]29號 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養犬管理的通告 大渡口府發〔2008〕44號 為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款和《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08號)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現就加強養犬管理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大渡口區行政區域內養犬、從事犬只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二、本區養犬實施分區管理 躍進村街道轄區,新山村街道轄區,九宮廟街道轄區,茄子溪街道轄區,春暉路街道轄區,建勝鎮的新雨社區和跳磴鎮的白沙沱社區、和平社區、藍沁苑社區,建橋工業園A區、B區、C區及各鎮人民政府駐地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域;其他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域。 三、重點管理區域飼養犬只實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記制度,犬只未經獸醫部門免疫、公安部門登記,不得飼養。重點管理區域養犬應當按年繳納管理服務費。 一般管理區域飼養犬只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經獸醫部門免疫,不得飼養。 四、飼養犬只應當遵守《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一)不得攜犬只進入機關、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戴嘴套; (三)重點管理區域內攜犬出戶的,犬只必須挂犬牌、束犬鏈,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米,並由成年人牽領; (四)飼養烈性犬、攻擊犬的,必須在住所外顯著位置張貼警示標牌,攜犬出戶時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犬只戴嘴套; (五)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犬只;犬只死亡的,養犬人不得隨意丟棄,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犬只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養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七)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犬吠影響他人休息的,養犬人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八)犬只給他人造成傷害的,養犬人應立即將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依法承擔疾病預防和醫療費用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以營利為目的、在固定場所從事犬只養殖、交易等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並嚴格遵守從事犬只養殖、交易等經營活動的有關規定。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並可向公安、獸醫等相關部門舉報、投訴。對正在傷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滅。 七、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公安、獸醫、工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