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備[2008]31號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調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政策規定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府各部門:
為鞏固和完善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引導農村居民踴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進一步擴大參合農村居民的受益面,提高受益水準,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籌資標準
根據國家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做好2008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衛農衛發〔2008〕17號)的規定,我縣從2008年開始,將籌資標準按規定調整如下:
1、2008年[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均籌資標準從50元調整為90元,即農民個人出資10元,中央財政補助40元,市財政補助36元,縣財政補助4元。
2、2009年[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均籌資標準調整為100元,即農民個人出資20元,中央財政補助40元,市財政補助36元,縣財政補助4元。
二、完善補償政策
(一)調整門診補償政策
1、參合農村居民年度門診補償封頂線從30元調整為40元。
2、參合農村居民門診就診補償比例調整為:鄉鎮、村級50%,縣級(含民營定點醫療機構)30%。
3、慢性病門診補償由每人每年400元提高到500元。特殊情況下慢性病可以到縣以上醫療機構的門診就診,補償比例按30%計算。
4、將甲亢、精神病、截癱病人納入新農合慢性病管理。
5、孕婦產前檢查納入門診管理。凡參加合作醫療、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農村孕婦每人補償100元,孕婦可在縣內具備母嬰保健技術資格的鄉鎮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於孕12周前、孕13周至27周、孕28周至31周、孕31周至36周、孕37周至40周內分5次進行產前檢查,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生育服務證和個人身份證明分別補償30元、5元、20元、5元和40元,超支部分由孕婦自行負責。醫療保健機構對孕婦按規定內容進行產前檢查後,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門診補償記錄備註欄內做好產前檢查登記,按門診補償程式每月到縣合管辦補償。
(二)調整住院補償政策
1、提高住院補償比例。參合農村居民按規定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後補償比例調整為:鄉鎮70%;縣級(含民營定點醫療機構)50%;縣以上醫療機構30%。
2、降低住院費用起付線。參合農村居民住院起付線調整為鄉鎮醫療機構50元,縣級醫療機構(含民營定點醫療機構)200元,縣以上醫療機構800元。
3、全年個人住院累計補償封頂線提高為3萬元。
4、將參合農村居民住院期間與病情相適應的CT、核磁共振、彩超等特殊檢查費用納入新農合補償範疇,核實檢查報告單後補償30%。
5、將腎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惡性腫瘤化療或放療產生的門診費用納入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補償範疇。
6、參合農民住院期間使用中藥飲片治療的,中藥飲片的補償比例在規定報銷比例基礎上提高10%。
7、參合農村居民外出務工或臨時居住在外時,因病在公立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可享受同級定點醫療機構比例補償。報銷時需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個人身份證明、收費收據、完整的一日收費清單、疾病診斷證明、入、出院證、病歷首頁和外出務工證明等資料在縣合管辦報銷。住院總費用在2000元以下的,可在參合地鄉鎮衛生院審核報銷。
三、調整轉診制度
根據衛生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的指導意見》(衛農衛發〔2007〕253號)和重慶市合管辦《關於建立區縣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互認制度的意見》(渝農合辦〔2007〕16號)的規定,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轉診制度調整如下:
1、取消縣、鄉鎮定點醫療機構轉診制度,讓參合農村居民在本縣範圍內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鄉鎮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防範,對院內的危重、疑難病人應及時轉診,嚴禁截留。
2、我縣鄰近周邊區縣居住的參合農村居民,凡因病住院需到鄰近區縣住院治療的,鄉鎮衛生院原則上根據病人意願出具轉診證明,經鄉鎮合管辦審批後可直接轉診到鄰近區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參合農民在周邊區縣就醫時應先支付住院醫藥費用,出院後憑轉診證明和完整的住院資料,按外出務工或臨時居住在外的補償規定,到縣合管辦或參合地鄉鎮衛生院按同級定點醫療機構比例補償。
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他政策和相關規定繼續執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的通知》(彭水府發〔2007〕53號)。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主題詞:文秘工作 合作醫療 政策調整 報告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08年5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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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