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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出租汽車行業用人單位駕駛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渝文審[2008]14)
    重慶市政府公眾資訊網  www.cq.gov.cn        2008年06月03日 11時43分   
渝勞社函〔2008〕223號

此規範性文件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重慶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審查登記辦法》的規定,決定予以登記。

                                渝文審〔200814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

出租汽車行業用人單位駕駛員參加

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產業促進局,各出租汽車企業: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3〕8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出租汽車行業用工特點,現就我市出租汽車行業用人單位駕駛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市轄區內註冊的出租汽車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依法為與本企業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參加工傷保險,可按本通知規定參保辦法辦理參保手續。

  二、根據出租汽車行業車輛固定,駕駛人員流動性大,工資總額難以確定的經營特點,出租汽車行業的用人單位為所使用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可採取“定車、定員、定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即出租汽車企業以計程車為單元,按每車3名駕駛員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駕駛員的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城鎮經濟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確定,繳費費率為0.5%,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出租汽車行業的用人單位為所使用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按照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出租汽車駕駛員發生事故傷害的,按《條例》和《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除提供《條例》和《暫行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行車執照號、車輛道路運輸證和計程車經營權證;

  (二)駕駛員的駕駛執照和從業服務監督卡;

  (三)屬交通事故引起的傷害,應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在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職工本人工資均以實際繳費基數為標準。

戶口不在本市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需要一次性計發的,應由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本人提出申請,簽訂相關協議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按有關規定一次性計發辦法計發。

戶口在本市的不實行一次性計發。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按照渝府發〔200382號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並依法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四、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統一思想,加大宣傳力度,積極推進出租汽車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並將作為今年全市工傷保險參保擴面的一項重要工作,採取有力措施,抓緊抓好。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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