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規範性文件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重慶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審查登記辦法》的規定,決定予以登記。
渝文審〔2008〕13號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
重慶市工傷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
簽訂服務協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範工傷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程式,加強協議服務管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3〕8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7號)和《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衛生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工傷職工就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勞社發〔2004〕23號)等規定,我局制定了《重慶市工傷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六月一日
重慶市工傷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
簽訂服務協議管理辦法
一、申請條件
(一)申請工傷醫療協議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經衛生及中醫藥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對社會提供服務並取得《中國人民解放軍事業單位有償服務許可證》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事業單位有償服務收費許可證》的軍隊醫療機構;
2.具備為工傷職工提供良好醫療服務的條件,在工傷救治和職業病防治方面有專業技術優勢;
3.設有專門的外科、骨科病房,各科病房分別不少於一級醫院10張床位、二級醫院30張床位、三級醫院50張床位;
4.擁有3名以上外科和骨科的專業醫師(其中至少有一名副高以上職稱的專業醫師)和相當數量的專業護士;
5.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服務和職業病防治管理的法規和標準,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遵守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
6.遵守國家和本市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政策;
7.醫療機構執業地附近有一定數量的工傷保險參保企業或參保職工集中居住;
8.具備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費用結算電腦聯網運行的條件;
9.已經取得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資格。
(二)申請工傷醫療市級轉診協議服務的醫療機構必須具備的條件:
1.已經從事工傷醫療協議服務資格1年以上的三級甲等綜合醫院或二級以上專科醫院;
2.模範執行國家和本市的工傷保險政策,嚴格履行服務協議,無違法違規行為。
(三)申請工傷康復協議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一)項對工傷醫療協議服務機構的全部要求;
2.具備二級以上康復專科機構條件或三級綜合醫療機構資質;
3.設有專門的康復病房,康復病房床位在50張以上,每張床凈使用面積在6平方米左右;
4.康複業務用房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上(不含病房),有獨立的康復功能評定、康復治療和康復支具安裝室等;
5.有較為完善的康復器械和設備;
6.專業人員配備:擁有10名以上康復專業醫師(其中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比例一般不低於40%),經過專業培訓的康復治療師20名以上。
(四)申請工傷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服務的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經民政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了《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證書》或相應資質的輔助器具生產裝配機構;
2.經工商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機構名稱、地址應與《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載明的內容相一致;
3.有至少一名持有《假肢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職技師;
4.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售後服務系統,嚴格執行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和物價部門的價格政策。
二、申請程式
(一)自願開展工傷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當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工傷醫療市級轉診、工傷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工傷保險協議服務機構申請表》(詳見附表)(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規定格式,可在http://www.cqldbz.gov.cn網上下載);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證書》複印件;
3.醫療機構等級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藥品監督管理檢查合格證明材料,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複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假肢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
5.輔助檢查及大型醫療設備配備情況;
6.工傷醫療、康復或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專科特色介紹和工傷醫療、康復或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工作方案。
(二)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機構的材料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區縣(自治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上報材料或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的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文向社會公佈。
三、協議簽訂
(一)按規定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已公佈的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簽訂服務協議時必須對解除、終止服務協議的情況作出規定,具體應包含以下內容:
1.違反工傷保險有關法律、法規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2.一年內服務品質投訴超過2起,經查證屬實的;
3.弄虛作假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
4.一年內協議服務機構收治工傷職工不足10人或一年內市級轉診協議服務機構收治轉診工傷職工少於30人的;
5.不嚴格履行服務協議或拒簽服務協議的;
6.被衛生等行政部門取消執業資格的;
7.違反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
8.轉讓協議服務資格的。
9.從解除、終止服務協議之日起3年內不再簽訂服務協議,並通過重慶市勞動保障網對外公佈。
(二)市勞動保障局將定期向社會公佈協議機構履行服務協議的情況。
附件:
工傷保險協議服務機構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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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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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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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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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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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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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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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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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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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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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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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許可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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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開戶銀行及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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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技術人員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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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人數 |
高級職稱 |
中級職稱 |
初級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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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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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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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技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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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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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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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設置及病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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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數 |
科室 |
床位數 |
科室 |
床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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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設置及病床數 |
科室 |
床位數 |
科室 |
床位數 |
科室 |
床位數 |
科室 |
床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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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事項 |
法人代表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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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自治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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