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5月21日市政府公佈了《重慶市壓縮天然氣汽車安全管理辦法》(渝府令〔2008〕216,以下簡稱《辦法》),將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部天然氣汽車行業管理方面的法規,對加強我市天然氣汽車行業管理,促進和帶動全國天然氣汽車行業的安全、規範管理具有里程碑意義。為了讓公眾了解相關政策的具體內容,經市政府網站約稿,市科委對此進行了政策解讀。
一、背景、目的和意義 隨著社會可持續發展對環境保護、節約能源要求的不斷提高,減少環境污染和緩解能源短缺兩大問題對汽車產業的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壓縮天然氣汽車在降低大氣污染、調整能源結構、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是未來綠色產業。直轄十年來,我市壓縮天然氣汽車及相關產品研發水準連續多年保持全國領先。全市壓縮天然氣汽車達4.3萬輛,92%的公交車和97%的計程車使用壓縮天然氣燃料,車用壓縮天然氣氣瓶超過8萬支,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66座;公交車和計程車由於使用壓縮天然氣燃料,在全國同類城市中維持了低票價水準,惠及全市廣大市民。 我市壓縮天然氣汽車發展已10年,部分壓縮天然氣汽車、氣瓶及相關部件已進入事故高發期,去年8月至11月分別發生壓縮天然氣汽車燃燒事故和氣瓶爆炸事故。從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氣瓶使用,到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建設和生產經營,需要建立相關安全管理制度,以確保壓縮天然氣汽車運營安全和加氣站相關設備設施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鑒於此,市政府決定通過地方立法方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管理職責和相關企業權責。 二、辦法規範的主要內容 (一)加氣站建設與運營安全管理 1.加氣站定點申請條件。申請建設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申請人應當持有關申請材料向市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市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2.加氣站設計、施工要求。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安裝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安裝,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3.加氣站建設項目驗收。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建設項目完成後,應當由市天然氣、規劃、公安消防、環保、質監、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並依法申領《氣瓶充裝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4.加氣站生產經營要求。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生產的氣體品質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2)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經營規章制度; (3)有相關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4)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考核合格; (5)配備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 5.加氣車輛檢查。壓縮天然氣汽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氣瓶使用登記,並領取《重慶市車用CNG氣瓶使用登記證》;氣瓶定期檢驗合格後領取《重慶市車用CNG氣瓶檢驗合格標誌》。 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不得為無《重慶市車用CNG氣瓶使用登記證》和《重慶市車用CNG氣瓶檢驗合格標誌》的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 6.加氣站檢修程式。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應當在市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期限內提出檢修安排,經綜合平衡後,由市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市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年度檢修計劃,並提前30日公佈。 7.加氣站停業程式。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不得擅自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經原審批機關批准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妥善處理有關善後安全事宜,並辦理企業註銷手續。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需要臨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六個月以內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二)汽車改裝與維修安全管理 1.汽車改裝維修企業審批程式。從事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活動,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後,依法頒發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許可證件。 從事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活動的許可條件和程式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另行制定,並按照規範性文件審查登記程式經審查登記後予以公佈。 2.改裝維修企業一證一點制度。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實行一證一點制度。 3.專用裝置品質要求。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企業使用的壓縮天然氣汽車專用裝置,其品質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地方和行業標準。 4.改裝維修檢驗。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有關標準對改裝、維修後的壓縮天然氣汽車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簽發改裝、維修竣工合格證。 5.改裝汽車檔案。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企業應當對改裝、維修的壓縮天然氣汽車建立檔案,並按一車一檔備查。 6.車輛定期保養。壓縮天然氣汽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保養。 7.特種設備檢驗。市品質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壓縮天然氣汽車和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關安全附件、計量器具、氣體品質等進行定期檢驗或校驗。 8.改裝汽車備案。改裝後的壓縮天然氣汽車,其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9.氣瓶使用要求。壓縮天然氣汽車和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不得使用未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超期未檢驗或報廢的氣瓶。 10.換瓶登記。壓縮天然氣汽車更換氣瓶,其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向區縣(自治縣)品質技術監督部門登記。 三、辦法明確的主要法律責任 1.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未經定點審批進行建設的,由市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2.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未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安裝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安裝的,不得投入使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驗收。 3.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建設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投入使用或未依法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4.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生產的氣體品質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或未配備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的,由品質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5.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經營要求的,由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6.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經考核合格上崗作業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品質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 7.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為無《重慶市車用CNG氣瓶使用登記證》和《重慶市車用CNG氣瓶檢驗合格標誌》的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的,由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8.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擅自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原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恢復生產經營活動,並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9.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經批准終止生產經營活動,但未妥善處理有關善後安全事宜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0.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1)未經許可從事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活動的; (2)超範圍作業的; (3)未經許可異地設點的; (4)不簽發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竣工合格證或簽發虛假的改裝、維修竣工合格證的; (5)未建立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檔案的。 1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品質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1)使用未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超期未檢驗或報廢氣瓶的; (2)更換氣瓶未登記的。 四、政策諮詢方式 1、壓縮天然氣汽車及加氣站行業綜合協調管理及相關優惠政策諮詢、天然氣汽車及相關設備技術研發及推廣等。 諮詢:重慶市科委、重慶市天然氣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 023-67605931 2、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相關。 諮詢:重慶市交委、重慶市交通運輸管理局 023-89183113 3、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申請、審批、建設、驗收及運營管理。 諮詢:重慶市經委經濟運行管理局 023-63898946 4、壓縮天然氣汽車用氣瓶、加氣站用特種設備及計量設備監督管理。 諮詢:重慶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 023-89232692 5、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備案、上戶及年度審驗等。 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 檢測科 023-63753382 6、壓縮天然氣汽車行業綜合安全監督管理。 重慶市安監局化危處 023-67522703 |